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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天龙:关于全资子公司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28

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由一审法院重新审理

2、全资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审原告

3、涉案金额:本金10,517,551.8元,利息1,264,735.60元,共11,782,287.40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公司前期对该应收账款已足额计提坏账准备。本案二审判决撤销一审裁定,由一审法院重新审理,最终结果具有不确定性,因而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

四川中蜀世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或“四川中蜀”),系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于近日收到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阜新中院”)出具的(2025)辽09民终297号《民事裁定书》,获悉原告与山东鲁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或“山东鲁宁”)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的裁定情况,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与山东鲁宁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阜新市清河门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清河门区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工程款本金10,517,551.8元及从2022年5月30日起至2024年7月30日的利息1,264,735.60元,共计11,782,287.40元,以及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及财产责任保险费均由被告承担。详细情况请见公司于2025年3月25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3)。

清河门区法院一审裁定如下:

1、驳回原告四川中蜀世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2、案件受理费81660元,退还原告四川中蜀世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原告:四川中蜀世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1:山东鲁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2:高照亮被告3:邹城市鲁建工程有限公司

1、诉讼理由:上诉人四川中蜀世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山东鲁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高照亮、邹城市鲁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阜新市清河门区人民法院(2024)辽0905民初32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2、诉讼请求

(一)请求依法撤销(2024)辽0905民初325号民事裁定书,将此案指令清河门区法院继续审理。

(二)请求依法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全部由三被上诉人承担。

三、判决情况

阜新中院认为: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理由充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三条、第二百零九条、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阜新市清河门区人民法院(2024)辽0905民初325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阜新市清河门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此案件当前为生效二审裁定,公司已收到清河门区法院的传票,由阜新市清河门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5月20日开庭审理。截至本公告日,四川中蜀提出的保全申请已经足额冻结被告方上述相应金额的现金,冻结日期截止日为2025年

7月8日。

公司前期对该应收账款已足额计提坏账准备,由于本案最终结果具有不确定性,因而对公司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最终对利润造成的影响以年度审计机构的审计意见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5)辽09民终297号《民事裁定书》;

2、阜新市清河门区人民法院传票。

特此公告。

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5年4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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