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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王科技: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28

证券代码:301355 证券简称:南王科技 公告编号:2025-026

福建南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福建南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2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子公司安徽布袋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布袋王”)银行授信提供担保,合计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担保额度可循环滚动使用。上述担保额度有效期为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4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并接受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1)。

2024年5月15日,公司召开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了上述事项。

二、本次担保进展情况

2025年4月28日,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泉州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约定公司为安徽布袋王在民生银行泉州分行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的流动资金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本次担保在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本次担保后,公司为安徽布袋王提供的担保额度为10,000万元,尚余担保额度0万元;本次担保前后对安徽布袋王的担保余额分别为0万元、10,000万元。

合计持有少数股东安徽慧升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100%股份的李慧、潘长生分别与民生银行泉州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分别为安徽布袋王在民生银行泉州分行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的流动资金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安徽布袋王未提供反担保。被担保方安徽布袋王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公司对其日常经营管理及财务方面有控制权,为其担保的财务风险在公司可控范围内。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安徽布袋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81MADA92GN4B

3.成立日期:2024年1月8日

4.注册地址:安徽省安庆市桐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双新产业园纬七路8号

5.法定代表人:陈凯声

6.注册资本:人民币8,000万元

7.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塑料制品制造;新材料技术研发;塑料制品销售;纸制品制造;纸制品销售;生物基材料制造;生物基材料销售;生物基材料聚合技术研发;生物基材料技术研发;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制造;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销售;合成纤维制造;合成纤维销售;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制品销售;医用包装材料制造;货物进出口(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许可项目:

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8.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万元)持股比例
公司4,80060%
安徽慧升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3,20040%

9.被担保人最近一年及一期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主要财务指标2024年12月31日(经审计)2025年3月31日(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32,523.9832,045.13
负债总额25,093.8924,697.78
净资产7,430.097,347.36
资产负债率77.16%77.07%
主要财务指标2024年度(经审计)2025年1-3月(未经审计)
营业收入17,047.069,476.11
利润总额-741.04-110.31
净利润-569.91-82.73

10.安徽布袋王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民生银行泉州分行签署的担保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债权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

2.债务人(被担保方):安徽布袋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3.保证人:福建南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保证方式: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

5.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债务人所应承担的主债权本金/垫款/付款及其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担保财产保管费、仲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差旅费、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合理费用,统称“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益的费用”)。上述范围中除主债权本金/垫款/付款外的所有款项和费用,统称为“主债权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不计入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本金最高限额。上述范围中的最高债权本金、主债权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均计入甲方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

6.保证期间: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起三年,起算日按如下方式确定:

(1)主合同项下所有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早于或同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则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

(2)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晚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则甲方对主合同项下所有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最后到期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

(3)前述“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包括分期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还包括依主合同或具体业务合同约定,债权人宣布债务提前到期之日。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累计对外担保余额为13,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8.53%,均系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不存在对合并报表范围外单位提供担保的情形。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等情况,亦无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六、备查文件

1、福建南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2、李慧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3、潘长生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福建南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4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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