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47号),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为44,062,929股,每股面值为人民
1.00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9.90元/股,此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36,222,997.10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12,264,335.45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423,958,661.65元。本次发行股票于2023年7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晶华新材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
公司于2024年12月23日与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证券”)签订了《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特定 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之保荐协议》(以下简称“《保荐协议》”),聘请东方证券担任公司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并负责公司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为本次股票发行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持续督导期间自公司股票发行上市之日起计算。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因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另行聘请保荐机构的,应当终止与原保荐机构的保荐协议,另行聘请的保荐机构应当完成原保荐机构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因此,光大证券未完成的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2024年度的持续督导工作将由东方证券自《保荐协议》签署之日起承接,光大证券不再履行相应的持续督导责任,该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持续督导期至2024年12月31日。目前,持续督导期已届满,东方证券根据相关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称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证券代码 |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19号东方证券大厦 |
办公地址 |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318号东方国际金融广场2号楼24层 |
法定代表人 | 龚德雄 |
保荐代表人 | 张桐、许恒栋 |
联系方式 | 021-23153888 |
三、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 | 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证券代码 | 603683.SH |
注册地址 | 上海市松江区永丰街道大江路89号 |
注册资本 | 26,249.93万元人民币 |
法定代表人 | 周晓南 |
实际控制人 | 周晓南、周晓东 |
联系人 | 潘晓婵 |
联系电话 | 021-31167522 |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 2023年 |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四、保荐工作概述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本次项目所做的主要保荐工作如下:
1、督导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规定,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督导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4、督导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5、持续关注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的承诺的履行情况,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6、持续关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
7、持续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发行人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
8、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并发表意见;
9、根据监管规定,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
10、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及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重大事项,不存在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情况。
六、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行,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的进行信息披露;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对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在持续督导过程中的现场检查、口头或书面问询等工作都给予了积极的配合,不存在影响保荐工作开展的情形。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相应的工作职责,能够根据交易所要求及时出具相关文件,提出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于发行人持续督导期间与保荐工作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及事后及时审阅,督导公司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内发行人按照证券监督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了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发行人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严格遵守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未履行审议程序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就其未使用完毕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的责任。
十一、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其他申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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