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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侨食品:舆情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29

南侨食品集团(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南侨食品集团(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南侨食品集团(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南侨食品集团(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舆情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 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以及自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不实报道;

(二) 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 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决策,造成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 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舆情类型包括:

(一) 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的舆情;

(二) 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危机时)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五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共同组成公司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统一领导公司应对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的相关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 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 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 决策重大舆情应对方案及处置结果的相关事宜;

(四) 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五) 负责做好向监管部门的信息上报工作及沟通工作;

(六) 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日常资本市场舆情信息采集及上报工作主要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应及时收集、分析、核实重大舆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的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相关风险。

第七条 公司及子公司各职能部门等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部门,主要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 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 及时向舆情工作组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

(三) 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八条 公司及子公司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舆情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九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 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 协调宣传、真实沟通。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的真实沟通。在不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真实解答媒体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 正确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表现出正确面对、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四) 系统运作、消除影响。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识,努力消除不利影响,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条 各类舆情的报告流程:公司及子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应做出快速反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立即汇报至舆情工作组,不得以任何理由无故拖延。

第十一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做出决策和部署。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以及相关职能部门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及时执行舆情工作组的决策和部署,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主要处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一) 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 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 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投资者热线及投资者互动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与投资者有效沟通,必要时向监管部门汇报;

(四) 根据需要通过官网、公告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必要时可聘请中介机构(包括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核查并公告其核查意见;

(五) 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舆情载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第十二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舆情工作组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擅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公司相关规章制度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由此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五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南侨食品集团(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4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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