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公告
江苏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
月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向银行申请不超过39,750.00万元综合授信额度。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为满足公司经营发展的资金需求,综合考虑公司资金安排,公司及子公司拟近期向银行申请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9,750.00万元的授信额度(最终以各家银行实际审批的授信额度为准),具体明细如下: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序号
序号 | 银行 | 拟申请授信额度(万元) | 申请主体 |
1 | 招商银行无锡分行 | 5,000.00 | 公司 |
2 | 招商银行无锡分行 | 5,000.00 | 子公司山东衡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3 | 中信银行无锡分行 | 5,000.00 | 公司 |
4 | 宁波银行宜兴支行 | 8,000.00 | 公司 |
5 | 中国银行宜兴分行 | 10,000.00 | 公司 |
6 | 中国农业银行宜兴分行 | 6,750.00 | 公司 |
合计 | 39,750.00 |
授信业务包括但不限于流动资金贷款、承兑汇票、保函、信用证、票据贴现等业务。具体授信业务品种、额度、业务期限和利率,最终以银行实际审批的授信额度为准,具体融资金额将视公司实际资金需求确定,以银行与公司实际发生的融资金额为准。公司与上述银行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上述授信事项的有效期为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授信额度在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授权代理人在授信额度内及有效期内代表公司办理相关手续,并签署上述授信额度内的一切授信(包括但不限于授信、借款、融资、抵押、担保等)有关合同、协议、凭证等各项法律文件。
特此公告。
江苏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