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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兴新材:独立董事2024年度述职报告(陆宝莲)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29

江苏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4年度述职报告(陆宝莲)作为江苏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2024年度,本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江苏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江苏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以下简称“《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有效促进了公司的规范运作。现就2024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一)独立董事简介

本人陆宝莲,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女,1968年9月出生,本科学历,会计学专业,高级会计师。1990年8月至2001年7月,任职宜兴市石油化工公司财务岗;2001年8月至2008年10月,任宜兴市建设资产经营公司财务岗;2008年11月至2009年12月,任范思特(宜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务总监;2010年1月至2011年12月,任宜兴市润丰嘉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负责人;2012年1月至2019年10月,任北京华信宏景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负责人;2019年11月至今,任无锡华欣智诚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23年7月至今,兼任公司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说明

本人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作为独立董事,本人不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以外的其他任何职务,也不在公司主要股东单位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之间不存在可能妨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且未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会议情况

2024年,公司共召开6次董事会会议、2次股东大会。本人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并根据相关规定发表独立意见,诚信勤勉,忠实尽责。在发表意见时,注重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利益,认真履行独立董事应尽的职责。2024年度出席董事会、股东大会具体情况如下:

参加董事会情况参加股东大会的次数
2024年应 参加董事 会次数亲自出席次数委托出席次数缺席次数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参加会议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6600均投同意票2

报告期内,本人亲自出席了公司召开的全部董事会会议,不存在缺席或委托出席的情况。本人对各项议案的表决均严格遵循独立性、专业性原则,并基于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的立场进行投票。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按照公司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工作制度的有关要求,召集或出席专门会议,认真研讨会议文件,为董事会科学决策提供专业意见和咨询。具体参会情况如下:

专门委员会名称本年应参加次数亲自出席次数委托出席审议结果
审计委员会550同意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110同意

本人作为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重点关注了公司的财务核算及审计工作,监督及评估公司财务方面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同时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及使用情况进行了持续了解及跟进。本人对报告期内的公司定期报告、聘任审计机构等事项进行了审议,对报告期内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及使用情况进行了审议,切实履行了审计委员会委员的责任及义务。报告期内,本人对审计委员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均投了赞成票,没有发生投反对票和弃权票的情况。

本人作为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重点关注了报告期内公司董事、高管人员的薪酬情况,结合人员主要职责及完成情况,综合考虑并确定薪酬,切实履行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的责任和义务。本人对报告期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均投了赞成票,没有发生投反对票和弃权票的情况。

(三)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报告期内,召开1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就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进行了审议。本人对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表示同意,该方案有利于回报投资者,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任职期内,本人利用参加董事会及其他工作时间到公司进行现场办公和考察,或通过会议、邮件、微信等方式与公司经营管理层保持密切联系,及时了解公司情况,掌握公司经营信息,密切关注公司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高度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经营的影响,适时向公司管理层提出建议,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与独立董事的沟通,积极配合和支持独立董事的工作,定期汇报公司经营情况,对本人提出的资料或问题能够及时进行提供或解释,同时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高效传递文件资料,为独立董事行使知情权、监督权提供充分保障,不存在妨碍独立董事职责履行的情况。

(五)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在报告期内,本人积极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及时向公司了解当前的内部审计工作进展情况,同时与公司聘请的外部审计机构保持联系,积极了解年度审计情况。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在报告期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各项制度中关于独立董事的履职要求的规定,本人在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依据自身的专业知识及独立判断,独立履行职责,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报告期内,本

人对历次董事会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及其重大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重点关注事项如下:

(一)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的关联交易事项是基于公司业务需要开展,具有商业必要性和合理性,遵循了公允的市场价格、条件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相关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情况,也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况。

(三)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编制的《关于增加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关于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关于募投项目部分延期实施、部分重新论证并暂缓实施及内部投资结构调整并新增实施主体的议案》、《关于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地点的议案》等各项议案认真审阅,基于独立的立场和审慎的判断,本人认为: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和要求,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亦不存在募集资金违规存放和使用的情形。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公司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真实、完整、准确,符合中国会计准则的要求,没有重大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董监高均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除此以外,公司严格按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积极推进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建设,建立了较为完备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了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的规范运作和内部控制制度的有

效性,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维护了投资者和公司的利益。

(五)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报告期内,公司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经审查,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担任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资质条件,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履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此次续聘程序合法、有效,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形。

(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2024年度董事薪酬依据股东大会审议的标准执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根据公司薪酬管理制度,经考核后执行。薪酬管理制度的制订、薪酬的发放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

(八)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章程的规定,持续完善公司治理规则,进一步提高治理水平和信息披露透明度。公司高度重视内部控制工作,本年度内部控制体系运行情况良好,在促进各项业务活动有效进行、保证财务制度有效实施、防范经营风险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确保了生产装置的安全稳定运行和公司治理结构的规范运作。

(九)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及主要股东的各项承诺均得以严格遵守,未出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违反相关承诺事项的情形。

(十)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对重点关注事项的执行、披露情况进行了持续监督,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能有效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公司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洁清晰、通俗易懂,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确保所有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方均能平等获得公司信息。

(十一)董事会以及下属专门委员会的运作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及下属专门委员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表决程序合法合规,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公司董事会及其下属专门委员会积极开展工作,忠实勤勉的履行各自职责,为公司规范运作、董事会科学决策发挥了积极作用。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2024年度任职期间,认真审阅会议议案,深入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完善及执行情况,对涉及公司治理、重大事项决策、财务管理、募集资金和关联交易等进行了积极监督,对公司定期报告及其它有关事项等做出了客观、公正的判断,监督核查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

2025年,本人将继续坚持审慎的态度,谨慎、诚信与勤勉的精神,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充分发挥自身专业优势,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审议,不断帮助公司提高治理水平,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为公司持续健康发展而不懈努力。

五、其他工作情况

(一)无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

(二)无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况。

(三)无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或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或咨询的情况。

特此报告。

江苏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陆宝莲

2025年4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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