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北制药”或“公司”)于近日收到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传票》〔(2025)内0303民初687号〕及相关法律文书。原告乌海市海南区双清农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乌海双清”)诉被告东北制药、东药乌海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乌海化工”),第三人北京华德停车场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华德”)合同纠纷一案(以下简称“本案”),已由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主要请求事项为: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药乌海化工有限公司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2,700,000元。
2.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赔偿违约利息损失25,145,180.14元。(违约利息损失以32,7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6%,自2010年7月15日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照一年期LPR报价利率
4.25%,暂计算至2024年11月19日),直到实际付清为止。(以上两项合计57,845,180.14元)
3.本案案件受理费等依法由二被告承担。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经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审查认为,本案情复杂,裁定转为普通程序。本案定于2025年5月12日开庭审理。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或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其他诉讼情况及进展详见公司的后续公告或定期报告。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案尚未开庭审理,诉讼结果及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积极应诉,依法维护合法权益,并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1.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传票》(2025)内0303民初687号;
2.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5)内0303民初687号;
3.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
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4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