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千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及第三个解除限售
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相关限制性股票
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一、通知债权人的原因株洲千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25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及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及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相关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公司章程》的规定,鉴于公司2023年营业收入较2020年度增长4.73%,未达到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以2020年度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50%”的业绩考核条件、公司2024年营业收入较2020年度增长0.08%,未达到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以2020年度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75%”的业绩考核条件,拟回购注销121名激励对象第二个及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不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合计5,490,000股,其中首次授予的回购注销数量为
5,442,000股,预留授予的回购注销数量为48,000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同日披露的《千金药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及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相关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号:2025-026)。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减少5,490,000股,由423,997,117股减少至418,507,117股;注册资本减少5,490,000元,由423,997,117元减少至418,507,117元。公司将于回购注销完成后履行工商变更登记等相关程序。
二、通知债权人的相关信息由于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涉及公司总股本及注册资本的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公司债权人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45日内,均有权凭有效债权文件及相关凭证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债权人如未在该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不会因此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将由公司根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
(一)债权申报所需材料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债权申报具体方式如下:
1.申报时间:2025年4月29日起45日内(9:30-11:30;13:00-17: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2.联系方式:
地址: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株洲大道801号
邮政编码:412000
联系人:证券部
联系电话:0731-22496088
传真:0731-22496088
邮箱:qjyydb@qjyy.com
特此公告。
株洲千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