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陈亮
我作为安徽省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2024年度任职期间,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勤勉尽责,审慎行使独立董事权利,积极参与公司决策,积极出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发表独立客观的意见,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我2024年度的履职情况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本人陈亮,男,1980年3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共党员,博士,副教授,国家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2009年12月至2011年7月,任南京林业大学讲师;2011年8月至2012年12月,任合肥工业大学讲师;2012年12月至今,任合肥工业大学副教授。主持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教育部高等学校博士学科点专项科研基金、安徽省自然科学基金、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等在内的纵向和横向科研项目40多项;发表学术论文50多篇,其中SCI/EI检索论文20余篇;已获国家专利10余项;曾获安徽省科技进步奖2项,中国交通运输协会科技进步奖、安徽省交通科技进步奖、建华工程奖等10余项;参编安徽省地方标准3项,中国公路学会等团体标准2项;参编“高等学校土木工程专业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课程教材《桥梁工程》等专著2部。2023年4月至今任安徽省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情况说明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单位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妨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情况
2024年度,公司共召开了9次董事会,4次股东大会。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本人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参加了公司召开的全部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无授权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出席会议或缺席情况。本人认真审阅会议资料,积极参与各议案讨论并提出合理建议,为董事会的正确决策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要求,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本人对董事会上的各项议案均投赞成票,无反对票及弃权票。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
本人担任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4次审计委员会会议,本人均亲自出席,积极履行相关职责,审议事项涉及公司定期报告、利润分配、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等诸多事项,本人对审计委员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和事项均表示同意,未提出异议、反对或弃权的情形。
(三)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自身实际情况,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6次,本人均亲自出席,对公司涉及的关联交易等议案进行审议,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的情况
本人积极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沟通交流,及时了解年度审计工作的进展情况,就公司经营、内部控制、财务、业务状况以及应重点关注的审计事项进行沟通、交流,维护了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
(五)现场工作情况报告期内,本人认真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多次利用参加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等方式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了实地考察了解,与公司管理层就公司重大事项进展情况、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以及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进行专项交流沟通,高度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
(六)上市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在本人履行职责过程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高度重视与独立董事的沟通联系,积极配合和支持独立董事的工作,及时、详细提供相关资料,使本人能够及时了解公司生产经营动态。对本人提出的意见建议,公司积极予以采纳,切实保障了本人有效行使职权,有效发挥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的作用,切实保障了本人有效行使职权。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情况
(一)关联交易情况报告期内,我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要求执行,认真审议了公司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认为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交易系基于公司正常业务经营所需,交易定价公平、合理,符合交易双方业务发展需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也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影响,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规划。
(二)定期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披露情况报告期内,我认真审阅了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及《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认为上述报告的编制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格式和内容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对应报告期内经营管理和财务等各方面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报告期内,我认真审阅了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目前公司已建立的内部控制体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公司内控体系和相关制度各个重大方面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均不存在重大缺陷,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也不存在重大偏差,能够充分有效地保证公司资产的安全和经营管理活动的正常开展。
(三)聘任或者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公司于2024年4月1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2024年度,公司不存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公司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期间,审计人员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工作认真、严谨,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坚持独立审计准则,保证了公司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较好地履行了聘任合同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四)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本人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要求,本人对公司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进行了审核。报告期内,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所进行的担保均系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无任何形式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未发生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遵守了《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情况。
(五)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
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及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以现有总股本61,892.4235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0.85元(含税),派发现金股利总额为52,608,559.98元,同时不送红股、
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是基于公司发展阶段、盈利水平及资金状况,为兼顾股东利益和公司发展需要而做出的方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六)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本人对公司内控制度进行了认真核查,并审阅了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及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本人认为: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公司已基本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得到有效地执行,公司通过内部控制有效地防范了各种风险。
(七)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了监督,认为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规定管理募集资金,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项目实施管理等不存在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况。
(八)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公司信息披露依法合规,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监管规定,董事会严格把握信息披露时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向广大投资者披露公司经营情况,保护了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公平获得公司信息的权利。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2024年,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切实履行职责,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勤勉尽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切实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以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2025年,本人将继续本着诚信与勤勉的精神,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为公司发展积极献言献策,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推动公司治理和规范运作水平不断提升,切实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陈亮2025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