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含自媒体)对公司进行的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第三条本制度的适用范围为公司总部及公司所属全资公司、控股、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各级公司(以下简称各企业)。
第二章舆情管理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四条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管理、行业环境和投资者结构等状况及其变化,关注公司重大舆情。
第六条公司设立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担任组长,董事会秘书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及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第七条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舆情管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的相关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舆情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协调和组织舆情处理过程中与主管部门、监管部门的汇报沟通;
(五)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处负责舆情信息收集工作,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舆情工作组。
第九条公司总部其他职能部门和各企业作为舆情信息收集配合部门,主要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收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处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等工作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十条舆情信息采集范围应涵盖公司官网、微信公众号、网络媒体、上证e互动、论坛及公司同行业网站等各类型互联网信息载体。
第十一条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各企业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第十二条公司舆情信息主要分为重大舆情和一般舆情两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致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的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十三条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多渠道、多方法全面了解事实真相,及时制定危机舆情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对外宣传工作,保持对外信息的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等相关当事人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信息披露相关规定的情形下,客观、真诚答疑释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敢面对、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暂避对抗,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四)系统运作、化解舆情。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识,努力将危机转变为商机,化险为夷,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四条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各企业负责人,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应立即向公司分管领导及董事会秘书处报告,不得以任何理由无故拖延;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处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了解核实舆情的有关情况,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如为重大舆情,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董事长及总经理报告,并第一时间采取处理措施;
(三)若发现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造成负面影响时,公司应立即向监管部门报告。第十五条一般舆情由舆情工作组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第十六条发生重大舆情时,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处以及相关职能部门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应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主要处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及来访工作。充分发挥投资者热线和上证e互动平台等其他公众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者表达积极态度,客观传达公司信息,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
(四)视情况需要,通过公司官网、官方信息披露平台等渠道进行澄清。在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必要时还可聘请中介机构(包括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核查并公告其核查意见;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个人或机构,必要时采取发送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六)加强危机恢复管理,对危机处理结果进行全面评估,总结经验,不断提升在危机中的应对能力。
第十七条在处理舆情时,若涉及宣传工作和保密工作的相关事项,应分别遵循《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宣传工作管理办法》《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保密
工作管理制度》规定执行。
第四章责任追究第十八条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所涉公司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密,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公司信息知情人、聘请的专业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由此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或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第二十条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相悖的,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