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南极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保荐人名称: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被保荐公司简称:南极光 |
保荐代表人姓名:卢婷婷 | 联系电话:0755-25869830 |
保荐代表人姓名:谭璐璐 | 联系电话:0755-25869808 |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 工作内容 |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 |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 是 |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 0次 |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 |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 是 |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 是 |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 |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 保荐代表人每月通过银行邮件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资金变动情况和大额资金支取使用情况,共12次 |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一致 | 是 |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 |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 0次,通过审议会议文件了解公司股东大会召开情况 |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 0次,通过审议会议文件了解公司董事会召开情况 |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 0次,通过审议会议文件了解公司监事会召开情况 |
项目 | 工作内容 |
5.现场检查情况 | |
(1)现场检查次数 | 1次 |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 是 |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 1、部分IPO募投项目暂未达到预计效益 公司IPO募投项目中的LED背光源研发中心建设项目旨在提升公司整体的研发能力和竞争力,促进公司整体经营效益的提升,无法单独核算效益;剩余两个募投项目存在暂未达到预计使用效益的情形。 经了解,主要原因如下:(1)就LED背光源生产基地建设项目而言,受行业竞争激烈、OLED技术渗透等因素影响,产能利用率不足,产品固定成本较高,虽已实现盈利,但预计效益暂时未达预期。(2)5G手机后盖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受产品开拓不及预期影响,产能利用率不足,导致预计效益未达预期。 2、再融资募投项目延期 经了解,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投项目已在前期经过充分的可行性论证,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受到宏观经济波动、行业竞争情况、市场需求变化等多方面因素影响,为确保募投项目稳步实施,降低募集资金使用风险,公司对募投项目投资更加谨慎,投资速度有所放缓。公司于2024年8月2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公司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募集资金用途和投资总额不变的情况下,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投项目“Mini/Micro-LED显示模组生产项目”、“中尺寸液晶显示模组生产项目”及“新型显示技术研发中心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日期进行调整,由2024年10月11日延期至2025年10月11日。 |
6.发表专项意见情况 | |
(1)发表专项意见次数 | 7次 |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 不适用 |
项目 | 工作内容 |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 |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 3次 |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 1、关于南极光2023年度及2024半年度跟踪报告; 2、关于南极光2024年度培训情况报告 |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 |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 否 |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 是 |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 |
(1)培训次数 | 1次 |
(2)培训日期 | 2024年12月9日 |
(3)培训的主要内容 |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要求、退市新规及并购重组相关内容 |
11.上市公司特别表决权事项(如有) | |
(1)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是否持续符合《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4.4.3条的要求; | 不适用 |
(2)特别表决权股份是否出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4.4.8条规定的情形并及时转换为普通股份; | 不适用 |
(3)特别表决权比例是否持续符合《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 | 不适用 |
(4)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是否存在滥用特别表决权或者其他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形; | 不适用 |
(5)上市公司及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遵守《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四章第四节其他规定的情况。 | 不适用 |
12.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 无 |
二、保荐人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项 | 存在的问题 | 采取的措施 |
1.信息披露 | 无 | 不适用 |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 无 | 不适用 |
3.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运作 | 无 | 不适用 |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 无 | 不适用 |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 无 | 不适用 |
6.关联交易 | 无 | 不适用 |
7.对外担保 | 无 | 不适用 |
8.购买、出售资产 | 无 | 不适用 |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 无 | 不适用 |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 无 | 不适用 |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 无 | 不适用 |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 是否履行承诺 |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 解决措施 |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东关于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姜发明、潘连兴及其控制的南极光管理、奥斯曼的减持意向和减持价格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3.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4.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股份回购及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及补充赔偿责任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5.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填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 是 | 不适用 |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 是否履行承诺 |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 解决措施 |
及承诺 | ||
6.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姜发明、潘连兴关于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承诺 | 是 | 不适用 |
7.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姜发明、潘连兴关于股利分配计划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8.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姜发明、潘连兴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9.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10.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未履行公开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11.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发行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1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姜发明、潘连兴及其控制的南极光管理、奥斯曼的一致行动承诺 | 是 | 不适用 |
1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14.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15.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关于所持股份的限售期承诺 | 是 | 不适用 |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 说明 |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 无 |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人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 原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换股吸收合并原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事项已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批复,本次合并交易已于2025年3月14日(即“交割 |
报告事项 | 说明 |
日”)完成交割,自该日起,存续公司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承继及承接原海通证券的权利与义务。国泰君安作为收购合并方,本报告期内受到处罚和监管措施情况如下: 2024年1月8日,因在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受托管理期间未严格遵守执业行为准则,存在履职尽责不到位的情况,未能督导发行人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相关信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国泰君安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海通证券作为被合并方,其权利义务自交割日后由存续公司承继,其自交割日后未因投资银行类业务受到处罚和监管措施。 存续公司国泰海通,自交割日后未因投资银行类业务受到处罚和监管措施。 | |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 无 |
五、其他说明
本报告不构成对上市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保荐机构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审计报告、年度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南极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 |||
卢婷婷 | 谭璐璐 |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