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或“保荐机构”)作为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港”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有关规定,对中电港202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保荐机构核查工作
中金公司保荐代表人认真审阅了公司2024年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通过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沟通、查阅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会议文件以及各项业务和管理规章制度的方式,结合日常的持续督导工作,在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进行合理评价基础上,对公司董事会出具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了核查。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全资孙公司。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内控体系体制机制情况、内控制度制定情况、内控执行机制、内控监督评价情况、重点业务领域等。
重点关注的高风险业务领域主要包括:“三重一大”决策机制落实情况、投资并购管理情况、购销业务领域情况、资金管理情况、财务管理情况、工程项目管理情况、合同管理领域、资产管理领域、重要境外子企业管理情况、募集资金管理等。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主要业务和事项以及重点关注的高风险业务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四、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组织开展内部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一)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
1、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定量标准
缺陷等级 | 定量标准 |
重大缺陷 | 错报≥资产总额的1.5%;或错报≥营业收入的5%;造成5,000万元(含)以上损失或风险敞口 |
重要缺陷 | 资产总额的1%≤错报<资产总额的1.5%;或营业收入的3%≤错报<营业收入的5% |
一般缺陷 | 错报<资产总额的1%;或错报<营业收入的3% |
2、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定性标准
缺陷性质 | 定性标准 |
重大缺陷 | 1.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舞弊或违法行为,并对企业造成重大损失; |
缺陷性质 | 定性标准 |
2.财务报告相关的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存在系统性失效,或重要业务违反法律法规、公司制度/流程/决策要求,或一个业务领域存在多个重要缺陷,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法律风险或不良影响; 3.注册会计师发现当期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而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该错报; 4.对已签发的财务报告进行更正和追溯,并对企业造成重大影响; 5.财务报告相关的重大、重要内控缺陷整改要求未落实,或重大、重要内控缺陷重复发生3次及以上; 6.内部审计职能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并对企业造成重大损失; 7.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表出具无保留意见之外的其他三种意见的审计报告。 | |
重要缺陷 | 1.其他员工发生较严重集体舞弊行为,并对企业造成较大损失; 2.财务报告相关的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设计存在较大缺陷,或重要业务违反法律法规、公司制度/流程/决策要求,或一个业务领域存在多个关注类缺陷; 3.注册会计师发现当期财务报表存在重要错报,而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该错报; 4.企业更正已公布的财务报告,并对企业造成较大影响; 5.财务报告相关的重大内控缺陷整改要求未完全落实,或一般内控缺陷未整改,或一般内控缺陷重复发生3次及以上; 6.内部审计职能对内部控制的重要业务监督无效,并对企业造成较大损失。 |
一般缺陷 | 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
(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
1、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定量标准
缺陷等级 | 直接财产净损失 |
重大缺陷 | 直接经济损失≥资产总额的1.5%;或直接经济损失≥营业收入的5%;造成5,000万元(含)以上损失或风险敞口 |
重要缺陷 | 资产总额的1%≤直接经济损失<资产总额的1.5%;或营业收入的3%≤直接经济损失<营业收入的5% |
一般缺陷 | 直接经济损失<资产总额的1%;或直接经济损失<营业收入的3% |
2、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定性标准
缺陷性质 | 定性标准 |
重大缺陷 | 1.缺乏民主决策程序、决策程序不科学,导致决策失误,很有可能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三重一大”制度存在严重缺陷,或发生违反“三重一大”制度问题,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 2.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监管机构处罚,并对企业造成重大负面影响或造成重大损失; |
缺陷性质 | 定性标准 |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层违反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董事、特定人士或上述人士的紧密联系人参与公司业务链交易,未按规定申报或回避;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纷纷流失,并对企业运营造成重大影响; 4.媒体负面新闻频现,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导致企业声誉受到重大影响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5.董事、监事、经营班子成员及高级管理层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党风廉洁问题,受到开除党籍或撤职及以上党政纪处分; 6.重大、重要内控缺陷整改要求未落实,或重大、重要内控缺陷重复发生3次及以上; 7.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系统性失效,或重要业务违反法律法规、公司制度/流程/决策要求,或一个业务领域存在多个重要缺陷,造成重大损失、法律风险或不良影响等; 8.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内部控制监督机构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 | |
重要缺陷 | 1.违反民主决策程序、决策程序不科学,导致决策失误,很有可能给企业造成较大损失;“三重一大”制度存在一定缺陷,或发生违反“三重一大”制度问题,造成较大损失或一定负面影响; 2.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监管机构处罚,并对企业造成较大负面影响或造成较大损失; 3.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流失严重,并对企业运营产生较大影响; 4.媒体负面新闻经常出现,发生安全事故,导致企业声誉受到较大影响或造成较大经济损失; 5.重要内控缺陷整改要求未完全落实,或一般内控缺陷未整改,或一般内控缺陷重复发生3次及以上; 6.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设计存在较大缺陷,或重要业务违反法律法规、公司制度/流程/决策要求,或一个业务领域存在多个关注类缺陷; 7.内部控制监督机构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明显不足。 |
一般缺陷 | 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
五、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一)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
(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
六、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公司无与内部控制相关的其他重大事项。
七、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中电港已经建立了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和体系,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2024年度公司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企业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公司董事会出具的《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李邦新 王申晨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