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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铁物:对中国物流集团财务有限公司金融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29

中国铁路物资股份有限公司对中国物流集团财务有限公司金融业务的

风险处置预案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中国铁路物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子公司与中国物流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流集团财务公司”)开展金融业务产生的风险,保障资金安全,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的规定,制定本风险处置预案。

第二章 风险处置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二条 公司成立存款风险预防处置领导小组及存款风险预防处置办公室,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公司总经理任常务组长,公司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建立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财务部、法律合规部、审计部等部门组成的风险预防处置办公室,全面负责并组织开展存款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对董事会负责。第三条 对于金融业务风险,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四条 工作职责

(一)财务部负责与物流集团财务公司日常沟通,督促物

流集团财务公司按期向公司提供相关财务信息和资料,并对存放在物流集团财务公司的资金风险状况进行动态评估和监督。

(二)各职能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分工,积极筹划落实各项

防范风险措施,相互协调,共同控制和化解风险。

(三)各职能部门加强风险监测,一旦发现问题,及时预

警报告,并采取果断措施,防止风险扩散和蔓延,将金融业务风险降到最低。

第三章 风险报告与信息披露第五条 公司对物流集团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进行评估,以定期或临时报告的形式向公司管理层、董事会汇报。

金融业务开展前,应认真查阅物流集团财务公司相关证件,充分了解物流集团财务公司机构设置、制度建设、运行状况等相关信息,加强风险评估管理。

金融业务存续期间,应定期取得并审阅物流集团财务公司审计报告等财务资料,评估物流集团财务公司的业务与财务风险。

第六条 公司与物流集团财务公司的金融业务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关联交易的要求,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风险应急处置程序的启动及措施

第七条 物流集团财务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立即启动风险处置程序:

(一)物流集团财务公司出现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

理办法》相关规定,监管指标不能达到监管部门要求,导致或可能导致物流集团财务公司无法正常经营的;

(二)物流集团财务公司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

付、大额贷款逾期或担保垫款、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三)物流集团财务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正常经营的重

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

(四)物流集团财务公司的股东对物流集团财务公司的

负债逾期1年以上未偿还;

(五)物流集团财务公司出现严重支付危机;

(六)物流集团财务公司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30%

或连续3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10%;

(七)物流集团财务公司同业拆借、票据承兑等集团外

(或有)负债类业务因物流集团财务公司原因出现逾期超过5个工作日;

(八)物流集团财务公司因违法违规受到国家金融监督

管理总局等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九)物流集团财务公司被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责令

进行整顿;

(十)其他可能对公司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第八条 金融业务风险发生后,公司停止与物流集团财务公司的新增存贷款业务,组织回收资金,确保公司资金的安全性。同时立即上报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并启动风险应急处置程序。

第九条 风险处置程序启动后,风险预防处置领导小组应

立即敦促物流集团财务公司提供详细情况说明,并多渠道了解情况,分析风险的动态。同时,根据风险起因和风险状况制定风险处置方案。风险处置方案应当根据存贷款风险情况的变化以及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

风险处置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及应采取的措施;

(二)确定各项化解风险措施的组织实施方案;

(三)化解风险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和指导。

第五章 后续事项处置第十条 突发性金融业务风险平息后,公司财务部要加强对物流集团财务公司风险的评估监测,督促物流集团财务公司增强资金实力,提高抗风险能力,并重新对物流集团财务公司相关金融业务风险进行评估,调整在物流集团财务公司开展金融业务的比例。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会同物流集团财务公司对突发性金融业务风险产生的原因、造成的后果进行认真分析和总结,吸取经验教训,更加有效地做好金融业务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第十二条 若影响风险的因素无法消除,公司应采取措施,视实际情况中止或终止与物流集团财务公司的金融业务合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预案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预案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中国铁路物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5年4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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