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开
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审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了审查,现就其任职资格发表如下审查意见:
1、经审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曹小秋先生和
黄华生先生的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未发现其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董事、独立董事的情形;未发现前述独立董事候选人曾受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惩戒,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前述独立董事候选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等要求;
2、前述独立董事候选人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熟悉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其任职资格、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业务能力符合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要求。
综上,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同意提名曹小秋先生和黄华生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将前述提名事项提交至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