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166号)同意注册,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李子园”或“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为60,000万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6年,应募集资金人民币60,000万元,扣除承销保荐费(不含税)90.00万元,实际收到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购资金为人民币59,910.00万元。另扣除剩余发行费用(不含税)150.21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59,759.79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3年6月28日到位,已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验证报告》(中汇会验〔2023〕8281号)。
公司于2022年11月26日披露《关于变更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67),公司因申请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另行聘请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投行”)作为保荐机构,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不再履行相应的持续督导职责,其尚未完成的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剩余持续督导期内的持续督导工作将由东方投行承接。2023年6月28日,公司、保荐机构东方投行分别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金东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义支行、浙江金华成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澧浦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于2024年9月5日披露《关于持续督导保荐机构主体变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72),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证券”或“保荐机构”)获准吸收合并投行业务全资子公司东方投行,公司持续督导保荐机构由东方投行变更为东方证券。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东方证券负责李子园的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止。截至2024年12月31日,李子园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东方证券将继续履行对李子园剩余募集资金
管理及使用情况的持续督导责任。截至目前,李子园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期已满,东方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一)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
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三)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
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19号东方证券大厦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4层法定代表人: 龚德雄保荐代表人姓名: 盛佳玉、邵荻帆联系方式:
021-23153888 |
三、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605337.SH注册资本 39,443.21万元法定代表人 李博胜实际控制人 李国平、王旭斌董事会秘书 程伟忠注册地址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曹宅镇李子园工业园
主要办公地址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曹宅镇李子园工业园
公司网址
http://www.liziyuan.com |
电子邮箱zqswb@liziyuan.com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3年7月13日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期间的主要工作如下:
1、保荐机构根据持续督导工作制度,针对李子园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了相
应的工作计划;
2、保荐机构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与李子园
签订了《保荐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3、保荐机构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回访、现场检查等方式,了解李
子园业务情况,对李子园开展了持续督导工作;
4、保荐机构督导李子园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各项承诺;
5、保荐机构督促李子园依照相关规定健全完善公司治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公司治理制度;
6、保荐机构对李子园的内控制度的设计、实施和有效性进行了核查,李子
园的内控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并得到了有效执行,能够保证公司的规范运营;
7、保荐机构督促李子园严格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
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审阅;
8、保荐机构持续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持续督导期间,李子园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该等事项;
9、保荐机构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
持续督导期间,李子园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未履行承诺的情况;
10、保荐机构持续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持续督导期间,李子园不存在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情况;
11、保荐机构制定了对李子园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
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持续督导期间,李子园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规范公司内部治理;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未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改变实施地点等情形;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严格履行了相关承诺。保荐机构针对公司的具体情况,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保荐协议约定事项,开展持续督导工作。公司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督导工作合作情况良好。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持续督导期内,公司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开展持续督导工作,督导工作合作情况良好。
七、对中介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李子园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文件。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持续督导期间,李子园的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了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与及时,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李子园募集资金存放和实际使用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未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改变实施地点等情形,亦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李子园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持续履行对李子园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的持续督导义务,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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