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或“保荐人”)作为浙江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特科技”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持续督导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有关规定,要求就《浙江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评价报告”)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一、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本部及其所属部门、全资子公司及其所属部门。公司在确定内部控制评价范围时,全面考虑了公司及所有部门、下属单位的所有业务和事项。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治理结构、组织机构、内部审计、人力资源、发展战略、企业文化、资金管理、销售业务、采购业务、资产管理、关联交易、募集资金管理、担保管理、投资管理、研究与开发、财务报告、信息管理、内部信息传递等主要业务流程等。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审计部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其配套指引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
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定量标准
定量标准以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作为衡量指标。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损失与利润表相关的,以营业收入指标衡量。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不超过营业收入的2%,则认定为一般缺陷;如果超过营业收入的2%但不超过5%,则为重要缺陷;如果超过营业收入的5%,则认定为重大缺陷。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损失与资产管理相关的,以资产总额指标衡量。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不超过资产总额的0.5%,则认定为一般缺陷;如果超过资产总额的0.5%但不超过1.5%认定为重要缺陷;如果超过资产总额1.5%,则认定为重大缺陷。
(2)定性标准
出现下列情形的,认定为重大缺陷:
1)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舞弊并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和不利影响;
2)外部审计发现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公司未能首先发现;
3)已经发现并报告给管理层的重大缺陷在合理的时间内未加以改正;
4)公司审计委员会和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
出现下列情形的,认定为重要缺陷:
1)未按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
2)未建立反舞弊和重要的制衡制度和控制措施;
3)财务报告过程中出现单独或多项缺陷,虽然未达到重大缺陷认定标准,但影响到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目标。
出现下列情形的,认定为一般缺陷:未构成重大缺陷、重要缺陷标准的其他内部控制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定量标准
定量标准以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作为衡量指标。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损失与利润报表相关的,以营业收入指标衡量。
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不超过营业收入的2%,则认定为一般缺陷;如果超过营业收入的2%但不超过5%认定为重要缺陷;如果超过营业收入的5%,则认定为重大缺陷。
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损失与资产管理相关的,以资产总额指标衡量。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不超过资产总额的0.5%,则认定为一般缺陷;如果超过资产总额0.5%但不超过1.5%的,则认定为重要缺陷;如果超过资产总额1.5%,则认定为重大缺陷。
(2)定性标准
非财务报告缺陷认定主要以缺陷对业务流程有效性的影响程度、发生的可能性作判定。
如果缺陷发生的可能性高,会严重降低工作效率或效果、或严重加大效果的不确定性、或使之严重偏离预期目标为重大缺陷;如果缺陷发生的可能性较高,会显著降低工作效率或效果、或显著加大效果的不确定性、或使之显著偏离预期目标为重要缺陷;如果缺陷发生的可能性较小,会降低工作效率或效果、或加大效果的不确定性、或使之偏离预期目标为一般缺陷。
以上定量标准将随着公司经营规模的扩大而作适当调整。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存在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通过审阅公司内控相关制度、查阅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记录,调查内部审计工作情况,与企业相关人员进行访谈、交流等方式,从公司内部控制的环境、业务控制、信息系统控制、会计管理控制和内部控制的监督等多方面对其内部控制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了核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英特科技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制定了较为完备的有关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的各项规章制度,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内部控制。公司董事会出具的《202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反映了其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孙书利 廖 晨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