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提高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财务会计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第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义务,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会计差错;
(二)财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公司章程》及其他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实施责任追究时, 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第六条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如下: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 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但因会计政策调整导致的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以及因相关会计法规规定不明而导致理解出现明显分歧的除外;
(七)证券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第七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如下:
(一)财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1、公司主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未按规定披露的;
2、主要税种及税率、税收优惠及批文未按规定披露的;
3、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信息披露不完整的;
4、合并财务报表项目注释不充分完整的;
5、母公司财务报表主要项目注释遗漏的;
6、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未按规定披露的;
7、重大或有事项未披露的;
8、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披露未按规定披露的。
(二)其他未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要求披露或处理有差错、遗漏且导致公司财务数据需要进行重大会计差错处理,进行道歉公告或被监管部门处罚的情形。
(三)其他董事会认定的视为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八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如下: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包括以下情形: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同比上升。
(二)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幅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20%以上。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第九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如下: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的,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三章 责任追究和处理程序
第十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请董事会审核,由董事会对会计差错认定和责任追究事项做出专门的决议。
董事会审议涉及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等事项时,董事应当关注变更或者更正的合理性、对定期报告会计数据的影响、是否涉及追溯调整、是否导致公司相关年度盈亏性质变化、是否存在利用该等事项调节利润的情形。
第十一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除追究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的责任外, 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领导责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包括:
(一)责令改正并做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对责任人追究责任,可视情节轻重采取上述一种或同时采取数种形式。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情节确定。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对责任人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四条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罚的决议应当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公司因前期已公开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改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时,及时予以披露,并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更正及披露。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对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和责任追究应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冲突时,依据《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