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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本信息: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米旭明)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29

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米旭明)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2024年度,作为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法本信息”)的独立董事,本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履职手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公司有关规定,忠实、勤勉、谨慎履职,及时关注公司的经营及发展情况,积极出席公司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督促公司规范运作,切实发挥独立董事的监督作用,维护了公司、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本人报告期内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独立董事工作履历、专业背景及兼职情况

本人米旭明,1975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博士研究生学历,毕业于厦门大学管理学院。本人先后担任厦门大学应用经济学博士后、英国埃克塞特大学(University of Exeter)会计系访问学者、深圳大学讲师、深圳大学副教授。现任深圳大学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深圳大学风险研究中心副主任、深圳市经济特区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欧菲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法本信息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说明

在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妨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中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会情况

2024年度任期内,公司共召开7次董事会、3次股东会。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均积极出席了任期内召开的董事会和股东会,认真履行了独立董事的义务并行使表决权,没有缺席、委托他人出席或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会议的情况。

本人2024年度具体出席董事会、股东会的情况如下:

独立董事姓名任职状态应出席董事会次数实际出席董事会次数(现场/通讯方式)委托出席董事会次数缺席董事会次数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参加董事会出席股东会次数
胡振超在职77003

为进一步做好履职工作,本人在会前主动了解并获取会议情况和资料,认真审阅会议的各项议案,详细了解公司整体生产运作和经营情况,为董事会的重要决策做了充分的准备工作。在会议上,本人通过与公司经营管理层进行交流讨论,及时了解公司发展规划和日常经营情况,以谨慎的态度行使表决权,力求对全体股东负责。

2024年度任期内,本人所参与的公司董事会的召集、召开均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它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合法有效。本人对各次董事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均投赞成票,未对董事会的各项议案及公司其他事项提出异议。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

2024年度任期内,本人作为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提名委员会召集人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行使职权,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

2024年度任期内,公司共召开2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会议,本人作为公司提名委员会的召集人,按照规定召集、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未有无故缺席的情况发生,对公司提名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审核资格、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等事项进行了审议,切实履行了提名委员会的职责。

2024年度任期内,公司共召开4次审计委员会会议,本人作为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委员,未有无故缺席的情况发生,按照规定参加审计委员会历次会议,对公司定期报告、内部审计、申请授信等事项进行了审议,认真听取管理层对公司全年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进展情况的汇报,了解并掌握公司年报审计工作安排

及审计工作进展情况,仔细审阅相关资料,并与年审会计师沟通,就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有效交流,切实履行了审计委员会的职责。

(三)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2024年度任期内,公司共召开1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委员,未有无故缺席的情况发生,按照规定参加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事项进行了审议,切实履行了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职责。

(四)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

2024年度任期内,公司依法为本人履行职责提供了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保障本人充分地行使了独立董事的一般职权。在本人行使职权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了积极配合,不存在拒绝、阻碍或者隐瞒相关信息的情形,未发生干预本人独立行使职权的情形。报告期内,本人未发生行使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形。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2024年度任期内,为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本人通过公司股东会等途径,与公司中小股东进行沟通、交流。同时,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投资者较为关注的事项与公司管理层积极沟通。

(六)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2024年度任期内,本人积极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沟通,认真履行相关职责。本人积极听取公司内审部的工作汇报,包括年度内部审计计划、各季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对公司的定期专项检查报告等,及时了解公司内审部重点工作事项的进展情况,促进加强公司内部审计人员业务知识和审计技能培训,有效提高公司风险管理水平,进一步深化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本人积极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有效探讨和交流,及时了解财务报告的编制工作及年度审计工作的进展情况,确保审计结果客观及公正。

(七)在公司进行现场工作的情况

2024年度任期内,本人累计现场工作时间已满足15个工作日,本人通过现场调研考察等方式深入了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与执行情况、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等情况,并与公司其他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及时获悉公司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时刻关注行业动态及市场变化,积极对公司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八)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1、未有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发生;

2、未有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况发生;

3、未有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的情况发生;

4、未有提议聘任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发生;

5、未有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发生。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定期报告相关事项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主动积极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督促公司严格遵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完成信息披露工作。报告期内,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2023年年度报告》《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相应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和重要事项,向投资者充分体现了公司经营情况。上述报告均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其中《2023年年度报告》经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续聘会计师事务所

2024年4月25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2024年5月20日,该议案经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同意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

(三)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1、2024年1月12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前,本人出席了提名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换届选举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换

届选举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并由提名委员会提交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后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通过,选举产生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成员。

2、2024年1月29日,本人出席了提名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并由提名委员会提交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后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

3、2024年12月31日,刘志坚先生因个人原因辞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战略委员会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职务,辞职后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2025年1月3日本人出席了提名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补选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并由提名委员会提交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后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同意由沈启盟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时担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与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自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日止。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2024年4月25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本人认为2024年度公司非独立董事薪酬方案、独立董事薪酬方案、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兼顾了公正与激励,充分考虑了公司的经营情况及行业薪酬水平,可以充分调动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健的发展。公司董事会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人已对该议案回避表决。2024年5月20日,该议案经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五)股权激励

2024年4月2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本人认为,公司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

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相关归属/行权/解除限售、作废/注销/回购注销等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相关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除上述事项外,2024年公司未发生其他需要重点关注事项。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4年度任期内,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定,秉承审慎、客观、独立的准则,勤勉尽责,主动深入了解公司经营和运作情况,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和执业经验为公司的持续稳健发展建言献策,对各项议案及其他事项进行认真审查及讨论,客观地做出专业判断,审慎表决,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2025年,本人将继续秉持客观公正的原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忠实、勤勉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加强与董事、监事、管理层和股东方的沟通,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米旭明

2025年4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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