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和监督功能,促进公司审计工作的有效进行,做到审计工作事前准备、审计过程执行到位、审计事项后续改进的全面开展,确保董事会对经营层的有效监督,完善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及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为3名,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且过半数审计委员会的成员不得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审计委员会成员不得与公司存在任何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并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名,经董事会选举产生。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召集人不能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召集人职责。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或独立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或补选召集人。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委员(除独立董事外)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时间、辞职原因、辞去的职务、辞职后是否继续在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任职(如继续任职,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等需要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辞职应当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时,董事会应在委员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在审计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审计委员会暂停行使本细则规定的职权。委员中的独立董事辞职的,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应当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但存在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辞职应当在下任委员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且在辞职生效之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内审部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的组织筹备和督导落实等工作。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和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三章 职责权限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七)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
能性, 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对于存在财务造假、重大会计差错等问题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在事先决议时要求公司更正相关财务数据,完成更正前不得提交董事会审议,或者在董事会审议时投出反对票或弃权票。审计委员会对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审议情况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如发现公司存在购买审计意见迹象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在事先决议时进行否决。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发现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的,或者保荐机构、外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监事会指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前款规定披露相关信息的,应当在公告中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存在的重大问题、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就财务会计报告中存
在的重大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公司实施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前,审计委员会应当重点关注公司是否通过滥用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调节资产和利润误导投资者,监督和评估相关财务舞弊风险,关注前期财务报告会计差错更正的合理性、合规性。对于发现异常情况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在事先决议时进行否决,不得提交董事会审议。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应当听取一次内部审计部门的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审阅一次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内部审计报告。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召开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应提前三天以电话、传真、邮寄送达、电子邮件或直接送达方式通知全体委员。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当有两名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公司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八条 召开审计委员会临时会议,应提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如遇情况紧急,需审计委员会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随时通过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二十九条 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召集人。委员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未出席该次会议。
第三十二条 当审计委员会所议事项与审计委员会委员存在利害关系时,审计委员会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三十三条 如有必要,可以邀请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与审计委员会会议讨论事项相关的人员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列席会议人员可以就会议讨论事项进行解释或说明。
第三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三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内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五)其它相关事宜。
第三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以下事项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
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对公司内财务部门、内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形成的议案或报告,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现场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
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在采取通讯表决方式时,委员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审计委员会。委员不应当只写明投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
第四十条 通讯表决应规定表决的有效时限,在规定时限内未表达意见的董事,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第四十一条 传真签字的原件应由该董事亲自或以专人送达或邮递方式尽快送交董事会秘书,所有经董事签署的原件共同构成一份审计委员会决议正本。第四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审议的结果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审阅会议记录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至少为10年。
第四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表决结果或就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的任何评估意见,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中所称的“以上”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如有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并及时对本细则进行修订。
第四十七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四十八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