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津贴制度
二〇二五年(修订)
独立董事津贴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参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了确保公司持续稳健运营,使独立董事尽职尽责,诚信从事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审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的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公司按照《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的规定聘请的,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津贴范围:本公司的独立董事。其他董事不属享受该津贴办法的范围。
第四条津贴原则:津贴水平综合考虑独立董事的工作任务、责任等。
第五条津贴标准:独立董事津贴为每人每年人民币8万元(RMB80000元)。
第六条以上津贴标准为税前标准,由公司统一按个人所得税标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独立董事津贴从股东会通过当日起计算,按月发放。
第七条独立董事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的差旅费以及按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所需费用,均由公司据实报销。
第八条除本制度规定的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处取得本制度规定以外的独董津贴和未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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