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二〇二五年(修订)
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规范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证券事务部尚未在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第三条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部门、有关人员及相关公司(含本公司及所属公司)对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应在第一时间将有关情况向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
(四)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六)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七)公司各部门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相关人员。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也应根据相关法规和本制度,在发生或即将发生与公司相关的重大事件时,及时告知董事
会秘书,履行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信息报告义务人在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分支机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
第二章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相关人员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董事会秘书予以报告有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二)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并作出决议的事项;
(三)公司各部门或各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等);
4、提供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10、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万元人民币;
4、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6、项目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低于2亿元的对内固定资产投资;
、单次债务融资金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但低于
亿元人民币的,或连续12个月债务融资金额累计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的;
、金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低于
亿元人民币或者连续
个月累计超过1亿元人民币的委托理财产品;
9、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交易事项,无论担保金额大小。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四)与公司的关联方发生的如下关联交易事项:
1、签署第(三)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委托或受托销售;
6、与关联方共同投资;
7、在关联人财务公司存贷款;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拟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
2、公司与关联法人拟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
3、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五)诉讼和仲裁事项:
1、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前款所述标准的,适用该条规定。
(六)重大风险事项:
、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法院依法撤销;
6、公司决定解散或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
8、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
10、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1、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及出现其他无法履行职责的情况;
13、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适用本条第(三)项中关于交易标准的规定。
(七)重大变更事项: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5、聘任、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6、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其他再融资方案;
、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对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再融资申请提出相应审核意见;
8、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9、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或依法被限制表决权;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提出辞职或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11、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主要供货商或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12、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新产品的研制开发或获批生产;
14、新发明、新专利获得政府批准;
15、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
大影响;
16、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17、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8、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其它重大事件:
、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2、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3、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5、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事项;
6、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第七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八条公司各部门及各下属公司应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预报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下属公司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一)部门或下属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部门、分公司负责人或者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第九条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司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公司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子公司监事会或股东会就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议情况;
(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条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在知悉本制度第二章所述重大信息的第一时间立即以面谈或电话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在
小时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直接递交或传真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必要时应将原件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
第十一条董事会秘书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二条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四章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十三条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公司各部门、各所属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二章所述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四条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涉及的内容资料,公司各部门及各下属公司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的报送证券事务部。
第十五条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各所属子公司负责人为该部门、该子公司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应根据实际情况,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本部门或本公司的信息披露联络人,负责本部门或本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指定的信息披露联络人应报公司证券事务部备案。
第十六条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由第一责任人签字后方可报送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十七条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负有诚信责任,应时常敦促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分支机构、公司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报告工作,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第一责任人和联络人对履行信息报告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不得相互推诿。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其他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二十条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的,追究第一责任人、联络人及其他负有报告义务人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包括但不限于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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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