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鑫通用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隆鑫通用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有效防范和控制外币汇率风险,加强对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隆鑫通用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远期外汇交易业务是指为满足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在银行办理的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的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业务、人民币外汇掉期业务等。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进行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均需要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远期外汇交易业务操作原则
第四条公司进行远期外汇交易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所有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为目的,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交易。
第五条公司进行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公司境外子公司还应当按照当地法律、法规进行交易。
第六条公司进行远期外汇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款及进口付款预测,外汇锁定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进出口收付款预测量,远期外汇锁定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回款或进口付款的时间相匹配。
第七条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或控股子公司名义设立远期外汇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远期外汇交易业务。
第八条公司应当具有与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控制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远期外汇交易。
第三章审批权限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九条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是公司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决策机构,负责审批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2、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未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远期外汇交易业务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公司管理层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额度内负责具体办理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
第十条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1、财务管理中心:负责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日常运作和管理,是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经办部门。负责远期外汇交易业务方案制订、资金筹集、业务操作及日常联系与管理,并在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及时向董事长及总经理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同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备。财务管理中心负责人为责任人。
2、审计部:负责审查和监督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实际运作情况,包括资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会计核算情况、制度执行情况等。审计部负责人为责任人。
3、证券事务中心:负责履行交易事项的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批程序,并按规定实施信息披露。
第十一条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1、销售部门根据客户订单及订单预测,进行外币收款预测,包括订单金额、订单汇率、订单回款时间及回款金额等。
2、财务管理中心以稳健为原则,结合销售部门的预测结果,根据外汇汇率的变动趋势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制订与实际业务规模相匹配的公司远期外汇交易方案。
4、财务管理中心根据经过本制度规定的相关程序审批通过的交易方案,向金融机构提交相关业务申请书。
5、金融机构根据公司申请,确定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交易价格,经公司确认后,双方签署相关合约。
6、财务管理中心在收到金融机构发来的远期外汇交易业务成交通知书后,检查是否与原申请书一致,若出现异常,立即核查原因,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总经理、董事长。
7、财务管理中心应对每笔远期外汇交易业务交易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杜绝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8、财务管理中心应每季度将发生的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盈亏情况经中心负责人审核后上报总经理、董事长。
9、财务管理中心根据本制度规定的内部风险报告和信息披露要求,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董事会秘书。
10、审计部应每季度或不定期的对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将审查情况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四章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二条参与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远期外汇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有关的信息。公司审计部负责监督信息隔离措施的执行。
第五章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三条在远期外汇交易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管理中心应根据与金融机构
签署的远期外汇交易合约中约定的外汇金额、汇率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第十四条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管理中心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信息及时上报董事长或其授权的总经理或财务管理中心负责人,由董事长或其授权的总经理或财务管理中心负责人判断后下达操作指令,防止风险进一步扩大。
第十五条当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并可能出现重大风险,财务管理中心应及时向总经理、董事长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同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备。财务管理中心负责人应与相关人员商讨应对措施,做出决策,必要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该已出现或可能出现的重大风险达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披露标准时,公司应及时公告。公司审计部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如发现未按规定执行的,应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六章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十六条公司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监管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十七条当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达到监管机构规定的披露标准时,公司应在2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八条对远期外汇交易委托书和成交确认书等交易记录和与交易有关的文件应妥善保管,交割后将其作为会计记账凭证的附件装订存档。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应按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行,修订时亦同。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