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非经常性损益的专项核查意见尤振专审字[2025]第0101号
关于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非经常性损益的专项核查意见
(2024年01月0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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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专项审核报告 | 1-2 | |
二、 | 2024年度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 1-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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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非经常性损益专项核查意见
尤振专审字[2025]第0101号
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工智能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出具了尤振审字[2025]第0373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在此基础上,我们对哈工智能公司编制的2024年度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以下简称“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进行了专项审核。
一、 管理层的责任
哈工智能公司管理层负责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2023年2月修订)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23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3]65号)的规定编制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并设计、执行和维护必要的内部控制,以使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
二、 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核查工作的基础上对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发表专项核查意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核查工作。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要求我们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计划和执行核查工作,以对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核查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检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核查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三、 专项核查意见
由于上述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形成无法表示意见的基础”部分所述的或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