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尤振专审字[2025]第0099号
关于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收入扣除情况专项核查意见
(2024年01月0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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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专项审核报告 | 1-2 | |
二、 | 2024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及其说明 | 1-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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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专项核查意见
尤振专审字[2025]第0099号
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工智能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于2025年4月25日出具了尤振审字[2025]第0373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在对上述财务报表执行审计的基础上,我们对后附的由哈工智能公司管理层编制2024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以下简称“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执行了有限保证的鉴证业务。
一、 管理层的责任
哈工智能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相关资料,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2023年2月修订)》的相关规定编制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确保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 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工作。该准则要求我们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我们是否发现任何事项使我们相信收入扣除情况表所载资料与我们审计财务报表时所审核的会计资料及财务报表中所披露的相关内容在所有重大方面存在不一致的情况获取保证。在对财务报表执行审计的基础上,我们对收入扣除情况表实施了包括核对、询问、抽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工作程序。
三、 专项核查意见
由于上述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形成无法表示意见的基础”部分所述的与高端装备制造业务收入确认方法变更相关的事项,我们无法将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所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