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2025年4月
四川金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四川金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及《四川金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四川金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依据《证券法》《信息披露办法》《股票上市规则》等监管规定,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与公司业绩、利润、新产品新业务、收购兼并、重组、投资、担保、诉讼仲裁、关联交易以及与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发行、回购、股权激励等事项相关的信息。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负责按照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报送及时。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和报送工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登记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
公司审计委员会对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 公司应加强内幕信息管理,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第五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拟披露信息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拟披露信息的内容或资料,须经董事会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七条 公司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级全资、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九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依据《证券法》及相关监管规定,涉及公司重大经营决策、财务信息、重大事件、资本运作或其他可能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第十条 尚未公开是指未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网站(巨潮资讯网)正式披露。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所列重大事件;
(二)重大资产重组;
(三)高比例送转股份;
(四)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五)要约收购;
(六)证券发行;
(七)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八)股份回购;
(九)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十)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一)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二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上述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十四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表》,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进行确认。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或者名称、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上市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第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基本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相关部门、机构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应及时、明确告知相关知情人应履行的保密义务、禁止内幕交易、违反保密规定的责任,并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等必要方式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三)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表》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
(四)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向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进行报备。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子公司、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其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及时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的,均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告知公司涉及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以上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八条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高送转、要约收购、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记录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
第十九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
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如有)报送证券交易所。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向本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第四章内幕信息的流转
第二十二条 若确需内幕信息要在公司其他部门或子公司之间流转的,应由内幕信息原持有部门、子公司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部门、子公司,同时须在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三条 对外提供内幕信息须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并在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五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透露、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其他第三人谋利,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须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若出现扩大信息知情人员范围的情况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办公室。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
第二十五条 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在提供之前,应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
第二十六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七条 内幕信息公开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光盘、录音、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禁止借给他人阅读、复制,禁止交由他人代为携带、保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者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或者给投资者
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记过、降职降薪、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公司将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第三十一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法律顾问、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如果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对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如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相抵触或冲突时,按上述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四川金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