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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金时: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4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28

四川金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年4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2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 2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 3

第一节 定期报告 ...... 3

第二节 临时报告 ...... 4

第三节 应披露的交易 ...... 6

第四节 应披露其他重大事件 ...... 7

第五节 涉及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信息披露 ...... 7

第六节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信息问询、管理和披露 ...... 8

第四章 信息披露工作的职责与管理制度 ...... 8

第一节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职责 ...... 8

第二节 董事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 9

第三节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信息披露档案资料保管制度 ...... 9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 9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措施及保密责任 ...... 11

第七章 信息披露的暂缓、豁免制度 ...... 12

第八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 12

第九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与制度 ...... 12

第十章 收到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文件的报告制度 ...... 13

第十一章 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 13

第十二章 附则 ...... 14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金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四川金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股票上市规则》《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应披露信息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则要求披露的、或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在规定媒体上、按规定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报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上市公司及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及其一致行动动人(如有)、实际控制人,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及其负责人、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自然人及关联法人)以及其他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部门或人员。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亦属于本制度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人”。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依据《证券法》《信息披露办法》《股票上市规则》等监管规定,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与公司业绩、利润、新产品新业务、收购兼并、重组、投资、担保、诉讼仲裁、关联交易以及与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发行、回购、股权激励等事项相关的信息。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级全资、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将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信息披露及时、公平,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将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第九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第十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将其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同时还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规定媒体。

第十一条 公司发布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公告文稿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并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公司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的文件种类主要包括:

1、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2、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股东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收购/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补充公告、整改公告和其他重大事项公告,以及深交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3、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公司债券,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有关发行和上市文件,包括招股意向书、配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上市公告书等。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具体情况如下:

1、年度报告: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年度报告;

2、中期报告:公司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中期报告;

3、季度报告:公司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的一季度和三季度结束后的1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五条 公司定期报告应当记载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并在书面确认意见书中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公司应当予以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八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十九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一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之外的其他公告,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事件、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应当披露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关联交易)、应当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应当披露其他重大事项)等。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临时报告。临时报告涉及

的相关备查文件应当同时在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及公司章程指定的媒体上披露。

第二十三条 当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临时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1、《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2、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3、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4、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5、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6、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7、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8、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9、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10、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11、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2、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13、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4、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15、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16、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7、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8、除董事长或者总裁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3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9、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变更企业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或变更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1、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2、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3、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条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1、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2、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3、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件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暂不披露但最迟应当在该重大事件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八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前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 因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公司在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时,应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 应披露的交易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交易主要包括下列情况:

1、《股票上市规则》第6.1.1条规定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重大交易;

2、《股票上市规则》第6.2.1条规定上市公司发生与日常经营相关的日常交易;

3、《股票上市规则》第6.3.2条规定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

第三十三条 当公司发生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交易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股东会决策权限标准后,应当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后披露。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交易类型,按照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交易的相关信息,包括交易对方、交易标的、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交易定价及依据、有关部门审批文件(如有)、中介机构意见(如适用)等。公司披露交易事项时,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1、公告文稿;

2、与交易有关的协议书或意向书;

3、董事会决议及董事会决议公告文稿(如适用);

4、交易涉及的政府批文或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如适用);

5、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五条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可以免于按照本节规定披露和履行相应程序,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节 应披露其他重大事件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发生《股票上市规则》第七章“应当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列示的以下事件时,应当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后披露。

1、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

2、发行新股或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涉及的重大事项;

3、上市公司实施合并、分立、分拆上市的;

4、重大诉讼和仲裁;

5、上市公司发生重整、和解、清算等破产事项的;

6、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资产减值;

7、实施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募集资金变更、办理现金选择权业务或公司面临重大风险情形等;

8、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节 涉及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信息披露

第三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为本部门、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应当指派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信息。

第三十八条 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根据本制度规定组织信息披露。

第四十条 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向各部门和下属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给与配合。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对其提供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负责其所在部门或公司的信息保密工作。

第六节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信息问询、管理和披露

第四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2、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主体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3、法院裁决禁止转让其所持股份;

4、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5、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债务重组或者业务重组;

6、因经营状况恶化进入破产或者解散程序;

7、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传闻,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8、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9、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0、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

11、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

前款规定的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者变化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到公司问询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并回复,保证回复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四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章 信息披露工作的职责与管理制度

第一节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职责

第四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的主要责任人,具体负责信息披露工作,主要负责组织、

协调、办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等。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工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作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下,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二节 董事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第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第四十七条 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四十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同时告知董事会秘书。

第四十九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监督,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

第三节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信息披露档案资料保管制度

第五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董事会秘书是第一负责人,证券事务代表具体负责档案管理事务。

第五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董事会办公室应当予以妥善保管。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股东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等资料原件,保管期限为10年以上。

第五十三条 涉及查阅经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提供。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五十四条 定期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发布程序:

1、报告期结束后,董事会秘书在征求董事长意见后,确定预约披露时间并进行预约,董事会办公室制订报告编制计划;

2、各有关部门负责人根据计划提供相关资料,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提交董事会秘书;

3、董事会秘书会同财务负责人组织董事会办公室、财务部门等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全体高级管理人员讨论修订;

4、将定期报告提交审计委员会审议;

5、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6、董事长签发定期报告;

7、董事会秘书负责落实将定期报告报送证券交易所并披露。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前,信息知情人应严格控制知悉范围,并严格遵守公司信息披露保密管理规定,按照程序进行保密审查和审批。

第五十五条 临时公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发布程序:

1、决议公告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1)董事会办公室按照董事会、股东会的召开情况及决议内容组织编制临时报告,并报送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核;

(2)完成内部流转,提交公司董事会各董事审定;

(3)董事会秘书负责落实将临时报告报送证券交易所披露;

(4)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将上述临时公告披露事宜以电子邮件或其它方式向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2、涉及其他不需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的重大事件,且达到本制度、《股票上市规则》规定要求的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1)公司职能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在事件发生后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并第一时间通知董事会秘书,其他披露义务人在第一时间通知董事会秘书;并按要求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交相关文件;

(2)董事会办公室组织编制临时报告,并报送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核;

(3)完成内部流转,经董事会各董事审定后,董事会秘书负责报送证券交易所并披露。

(4)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将上述临时公告披露事宜以电子邮件或其它方式向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第五十六条 公司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知悉本制度、《股票上市规则》所述的重大信息的当日内报告公司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当在知悉重大信息的当日内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本

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告知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前述报告应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即时通讯工具、面谈等形式进行报告,但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人应提供书面形式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报告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2、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立即组织董事会办公室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总裁)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尽快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批。

3、董事会秘书将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证券交易所审核,并在审核通过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4、董事会办公室应指定专人对上报的重大信息予以整理并妥善保管。

第五十七条 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通讯、对外宣传文件的,其初稿应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定稿、发布,禁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露公司未经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措施及保密责任

第五十八条 信息知情人员对本制度、《股票上市规则》所述的内幕信息没有公告前,对其知晓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利用该等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前述知情人员系指:

1、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4、公司的保荐人、承销公司股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5、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五十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保证其处于可控状态。公司将通过与相关人员签订保密协议、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等方式提示内幕信息知情人履行信息披露前的保密义务。

第六十条 公司董事长、总裁为公司信息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为各部门、本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十二条 当有关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漏,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七章 信息披露的暂缓、豁免制度

第六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及时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导致违反法律法规的,可以免于按照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等,及时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导致违反法律法规的,可以暂缓或者免于按照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性商业秘密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个月。

第六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本制度前条规定暂缓披露、免于披露其他信息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相关信息尚未泄露;

2、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3、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不符合本制度前条和上述款项要求的、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或者暂缓、免于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及相关义务,并说明已履行的审议程序、已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

第六十五条 暂缓披露的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披露。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批等情况。

第六十六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第八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六十七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第六十八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审计部门并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监督情况。

第九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与制度

第六十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通过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接受媒体采访等形式,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于最近一个信息披露时段内披露相关公告。第七十条 公司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负责人。未经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七十一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等工作,档案文件内容至少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及相关建议、意见等。

第七十二条 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统筹安排,并指派两人或两人以上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并由专人回答问题、记录沟通内容。

第七十三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公司发现特定对象相关稿件中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泄漏该信息。

第十章 收到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文件的报告制度

第七十四条 公司应当及时在内部报告、通报监管部门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指引、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

2、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决定文件;

3、监管部门向本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任何函件。

第七十五条 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文件以后的内部报告、通报的范围、方式和流程如下:

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发出的前条所列文件,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并与涉及的相关部门(公司)联系、核实后,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所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报。如有必要,由董事会秘书组织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起草相关文件资料或联系第三方证券服务机构进行项目资料情况的核查,并将定稿后的文件资料提交董事长审定后,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进行回复。

第十一章 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第七十六条 由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七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下属子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第七十八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

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七十九条 对未经董事会批准,擅自在公开场合、新闻媒体披露重大信息、经济指标等情况,公司董事会将视情况轻重或对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追究有关当事人的直接责任,并将有关处理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备案。第八十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第八十一条 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八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三条 本制度如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相抵触或冲突时,按上述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第八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四川金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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