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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金时: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4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28

四川金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年4月

四川金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四川金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提高决策水平,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四川金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监督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成员为1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2名独立董事,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1/3以上全体董事的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新任委员在该次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审计委员会根据本工作细则规定,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补选。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作为审计委员会委员的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工作细则的规定履行职务。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负责对公司会计资料、内部控制制度等事项进行审计和评估,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八条董事会办公室为审计委员会提供综合服务,负责审计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等事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审计部门工作、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六)向董事会提议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七)提名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的负责人;

(八)向董事会提议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九)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十)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十一)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公司财务负责人及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为审计委员会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六)向董事会提议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七)提名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的负责人; (八)向董事会提议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九)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十)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十一)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财务负责人及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为审计委员会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审计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上市公司各内部机构、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下同)以及对上市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上市公司各内部机构、子公司以及对上市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

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二条审计部应当每季度至少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三条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并于会议召开5日前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全体委员。 2名及以上委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临时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3日前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全体委员;但是遇有紧急事由时,可以口头、电话等方式随时通知召开会议。
第十六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主任委员指定的其他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也未指定人选的,由审计委员会的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筹备,主要包括: (一)准备提交会议审议的文件; (二)印发会议通知和有关资料; (三)收集会议召集人提出的提案,及时向主任委员或召集人汇报,在授权范围内向委员作必要的说明,以提高议事效率; (四)安排会议的地点和条件; (五)与会务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委员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发出通知的日期;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内容。

情况紧急下,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召开的审计委员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上述会议通知所需包括内容的第(一)、(二)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审计委员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四)委员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发出通知的日期;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内容。 情况紧急下,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召开的审计委员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上述会议通知所需包括内容的第(一)、(二)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审计委员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九条公司将在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地点(公司住所地或会议通知确定的地点)设置会场,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并可采用现场会议与电子通讯(电话、视频、即时通讯软件等)方式相结合的形式召开。 紧急情况下,审计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视频、电话、电子邮件等通讯方式召开,但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会议主持人)应当向与会委员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
第二十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原则上应亲自出席会议。 公司内审机构负责人应当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审计委员会可要求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亦可邀请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应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 (二)委托人不能出席会议的原因; (三)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四)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五)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受托委员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 代为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委员的权利。 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的委托。
第二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解除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提案时,该关联委员应回避。该审计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足审计委员会无关联委员总数的1/2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记名投票表决或通讯表决。每一名委员有一票

的表决权。审计委员会委员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委员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委员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委员不应当只写投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

的表决权。 审计委员会委员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委员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委员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委员不应当只写投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
第二十五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审计委员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委员同意的,从其规定。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审计委员会会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第二十七条半数以上的与会委员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委员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二十八条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审计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二十九条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二)会议通知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出席委员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审计委员会的委员(代理人)姓名;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委员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七)与会委员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委员、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决议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决议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日期、地点、方式,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说明; (二)委员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三)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 (四)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 (五)其他应当在决议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决议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决议上签名。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与会委员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委员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三十二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三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经与会委员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四条公司将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披露审计委员会的人员情况,包括人员的构成、专业背景和五年内的从业经历以及审计委员会人员变动情况;审计委员会的召开、履职情况;审计委员会就公司重大事项出具的专项意见等。
第三十五条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审计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亦同。
第三十七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或有关规定与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不一致的,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四川金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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