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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金时: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4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28

四川金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年4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四川金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股东会运作程序,充分发挥股东会的决策作用,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合法权益,保证股东会会议程序及决议内容的合法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四川金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是公司股东会审议决定议案的基本行为准则。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三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利机构,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并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第四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次,将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召开。 临时股东会根据公司实际情况,不定期召开。若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公司将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将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和筹备
第六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过半数的独立董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集股东会。
第七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向公司股东会提出提案。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审议决定的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会议召开20日前(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下同)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会议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九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期限和股权登记日;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 股东会采用网络投票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十条股东会的会议日期和股权登记日应为交易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少于2个工作日且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十一条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发布公告并说明原因;延期召开股东会的,还应披露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十二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及附件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五)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资料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选举独立董事时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十三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筹备,筹备工作包括: (一)准备提交会议审议的文件; (二)印发会议通知和有关资料; (三)收集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以上的股东提出的新提案,及时

向董事长或召集人汇报,在授权范围内向股东作必要的说明,以提高议事效率;

(四)安排会议的地点和条件;

(五)与会务有关的其他工作。

向董事长或召集人汇报,在授权范围内向股东作必要的说明,以提高议事效率; (四)安排会议的地点和条件; (五)与会务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十四条公司将在召开股东会的地点(公司住所地或会议通知确定的地点)设置会场,会议以现场会议与电子通信方式相结合的形式召开。 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提供便利。
第十五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拟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将出席会议的回复通过书面、电话、邮件、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公司。
第十六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书面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十七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投票代理委托书至少应当在有关会议召开前二十四小时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第十八条召集人及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将终止。
第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公司可以通过电话、视频、即时通讯软件等方式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参与股东会提供便利。

第二十条公司将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会将为投资者发言、提问及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 股东有权对上市公司经营和相关议案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遵

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应当对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应当对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二十一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二十二条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二十三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二十四条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董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以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士入场。 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章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二十五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股东会决策事项所需表决权数量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六条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如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股东会对所有列入议事日程的提案应当进行逐项表决,不得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将对除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单独计票并披

露。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露。 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第二十七条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下列情形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一)选举两名以上董事; (二)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的。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获选董事按应选董事人数依次以得票最高者确定。
第二十八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不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二十九条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可以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依照大会程序向到会股东阐明其观点,但不应参与投票表决、计票、监票,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会就关联交易事项作出决议,应由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如该交易事项属特别决议范围,应由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三十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赞成、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三十一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三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

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三条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四条股东会会议决议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决议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表决权的股份数量、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股份的比例; (三)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 (四)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六)其他应当在决议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决议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使用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出席会议的董事、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决议上签名。
第三十五条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三十六条召集人应当在股东会结束当日,披露股东会决议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股东、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相关工作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八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第三十九条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四十条股东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规则为《公司章程》之附件,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四十二条本规则未尽事宜或有关规定与国家、中国证监会有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不一致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章程》执行。 对股东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及决议的合法性、有效性发生争议又无法协调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三条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四川金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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