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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光股份: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广东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28

广东星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广东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星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广东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广东星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戴俊威、李振江、张桃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48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广东星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戴俊威、李振江、张桃华:

经查,广东星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光股份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问题:

2025年1月20日,星光股份披露《2024年度业绩预告》,预计公司2024年利润总额、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以下简称扣非净利润)分别为150万元-225万元、355万元-520万元、135万元-200万元。4月27日,公司发布《2024年年度报告》,披露2024年经审计利润总额为亏损3253.20万元,净利润为亏损3097.56万元,扣非净利润为亏损2696.90万元。星光股份《2024年度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金额与实际差异较大,盈亏性质发生变化,且未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披露公司股票交易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提示公告,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下同)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星光股份董事长戴俊威、总经理兼财务总监李振江、董事会秘书张桃华未能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星光股份及戴俊威、李振江、张桃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

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并抄报深圳证券交易所。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警示函所指出的问题,将严格按照广东证监局的要求,及时报送书面报告,深刻反思并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证券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进一步增强规范运作意识,不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本次收到《警示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星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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