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海源复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西海源复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累计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进行了统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6月28日、2024年7月17日、2024年10月30日、2024年11月14日、2024年12月26日刊载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5)、《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37)、《关于新增累计诉讼、仲裁情况及已披露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0)、《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53)、《关于新增累计诉讼、仲裁情况及已披露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5),其中部分案件于近日取得进展,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已披露诉讼、仲裁事项进展情况
自公司前次披露累计诉讼情况至本公告日,前期已披露累计诉讼、仲裁事项中,有7项案件取得新进展,涉及金额共计约8,138.28万元,其中3项判决生效案件,涉案金额约117.67万元;1项尚在二审审理中案件,涉及金额约3,126.12万元;2项一审已判决尚未生效案件,涉案金额约4,574.50万元;1项撤诉案件,涉及金额为320.00万元。
除上述案件进展情况外,其他已披露案件目前均无重大进展,已披露案件具体情况详见附件1:《已披露累计诉讼、仲裁进展情况统计表》。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或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收到未披露的单项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进展情况可能对公司造成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由于诉讼、仲裁事项导致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银行账户实际被冻结的金额合计约1136.93万元,约占公司2024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3.91%。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部分已判决/调解案件正在强制执行中,执行金额合计约1,232.57万元,约占公司2024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4.24%;法院执行费(含已撤销执行案件)合计约15.20万元。
鉴于本次披露的部分案件处于尚未开庭审理或尚未出具判决结果或判决结果尚未生效或未执行完毕等阶段,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最终会计处理及对公司财务数据的影响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公司将依法主张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积极采取相关法律措施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并及时按照规则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已披露累计诉讼、仲裁进展情况统计表;
2、《民事判决书》;
3、《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江西海源复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件1:已披露累计诉讼、仲裁进展情况统计表
序号 | 收到应诉通知书/传票日期 | 原告人/申请人 | 被告人/被申请人 | 案由 | 涉案金额(万元) | 案件进展 |
1 | 2024.6.26 | 釜川(无锡)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 新余赛维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3,126.12 | 一审已判决,二审审理中。 |
2 | 2024.7.18 | 深之蓝(广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新余赛维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江西海源复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1,307.46 | 案件尚在审理中,本次无重大进展。 |
3 | 2024.8.15 | 新余赛维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深之蓝(广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欧益春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1,195.64 | 案件尚在审理中,本次无重大进展。 |
4 | 2024.12.19 | 北京北方华创微电子装备有限公司 | 新余赛维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4,207.50 | 一审已判决尚未生效。判决如下:被告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41,250,000元及违约金825,000元。案件受理费252,175元,由被告负担。 |
5 | 其他小额诉讼、仲裁案件小计(均为人民币1,000万元以下案件,含本次无重大进展正在审理中的案件) | 1,664.67 | 备注:共6件。其中,判决生效案件3件,金额共计约117.67万元;撤诉案件1件,金额为320万元;一审审理中案件1件,金额为860万元;一审已判决尚未生效案件1件,金额共计约367万元。 |
注:1、以上金额按照万元单位并保留两位小数,若出现与实际数不符的情况,均系四舍五入所致;
2、由于部分案件尚未出具判决结果或判决结果尚未生效,以上案件涉及金额与最终实际执行案件金额可能存在一定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