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华业塑料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内部投资结构及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或“保荐人”)作为浙江华业塑料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华业”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公司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内部投资结构及实施地点的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华业塑料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90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2,0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0.87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1,740.00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5,632.35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25〕1-2号《验资报告》。
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公司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二、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内部投资结构及实施地点的情况
(一)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情况
鉴于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浙江华业塑料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结合公司目前经营发展战略规划和实际经营需要,为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顺利实施,在不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前提下,公司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进行了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投资总额 | 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调整前) | 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调整后) |
1 | 生产基地建设项目(一期) | 39,811.38 | 39,811.38 | 22,686.86 |
2 | 智能化技改项目 | 2,927.40 | 2,927.40 | 1,668.20 |
3 | 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4,461.60 | 4,461.60 | 2,542.48 |
4 | 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项目 | 20,000.00 | 20,000.00 | 8,734.81 |
合计 | 67,200.38 | 67,200.38 | 35,632.35 |
公司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调整后,不足部分公司将使用自有资金或通过自筹资金方式补足。
(二)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内部投资结构的具体情况
根据公司业务发展规划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进展情况,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确保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稳步推进,经公司审慎研究,拟对“生产基地建设项目(一期)”的内部投资结构进行调整,募集资金投资总额保持不变,“生产基地建设项目(一期)”内部投资结构调整前后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内容 | 募集资金投资金额(调整前) | 募集资金投资金额(调整后) |
1 | 土地投资 | 5,128.73 | 8,500.00 |
2 | 建设投资 | 4,262.54 | 2,500.00 |
3 | 设备投资 | 9,134.26 | 11,000.00 |
4 | 软件投资 | 347.61 | - |
5 | 预备费 | 687.22 | 686.86 |
6 | 铺底流动资金 | 3,126.49 | - |
合计 | 22,686.86 | 22,686.86 |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情况
为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顺利实施,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结合公司目前经营发展战略规划和实际经营需要,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生产基地建设项目(一期)的实施地点由原“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金塘镇沥港北部开发区炮台山规划范围”变更为“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金塘镇穆岙园区迎宾路北侧地块”。
三、本次调整事项的具体原因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内部投资结构及实施地点系基于公司实际募集资金情况,并根据公司实际经营发展需要做出的决定,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本次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筹资金解决,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建设和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不会对公司经营、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公司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加强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与外部监督,确保合法使用募集资金,以实现公司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四、履行的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5年4月24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内部投资结构及实施地点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内部投资结构及实施地点事项。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2025年4月24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内部投资结构及实施地点的议案》,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内部投资结构及实施地点事项。
五、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内部投资结构及实施地点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等法律法规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要求,上述调整事项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方向、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人对公司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内部投资结构及实施地点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华业塑料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内部投资结构及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傅清怡 | 颜 海 |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