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撒(中国)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2024年度述职报告
本人作为凯撒(中国)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在2024年,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谨慎、认真、勤勉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忠实行使了独立董事的权利,积极出席了2024年度董事会及其下属专业委员会的相关会议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等,认真审议各项会议议案和材料,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及业务发展提出积极的专业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独立董事专业作用,对公司规范运作、稳定健康地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和保障作用,有效地保证了公司运作的合理性和公平性,切实维护了公司和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现将 2024年度的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人梁强,1981 年出生,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民盟盟员,博士研究生学历,管理学教授。历任汕头大学创业学院副院长,汕头大学商学院 MBA 教育中心副主任,汕头大学商学院副院长。广东美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汕头大学商学院院长,MBA 教育中心主任,潮商创新创业研究中心主任。主持多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和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课题,研究成果曾获得中国教育部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和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教学成果获得广东省教学成果一等奖。担任中国企业管理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管理现代化研究会技术与创新管理专业委员会、创业与中小企业管理专业委员会理事,汕头市政协第十四届委员会委员。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报告期内,本人任职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2024 年度履职概述
(一)出席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情况
1、本人出席董事会情况
2024年度,公司共召开了6次董事会会议,本人亲自出席6次会议,没有委托出席和缺席会议的情况。本人能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认真审议议案,并以谨慎的态度行使表决权,
维护了公司的整体利益和中小股东的利益。2024年度,本人履职期内对提交董事会的全部议案均进行了认真审议,均投出赞成票,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况。
2、本人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2024年度,公司共召开了4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人亲自出席4次会议,没有委托出席和缺席会议的情况。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认真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对涉及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关联交易、内部控制、会计差错更正等事项进行认真审查,对必要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参加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与自身履职需求进行现场办公,且现场办公天数符合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深入了解与讨论,并在独立、客观、审慎的前提下发表表决结果。履职所需资料公司均积极配合提供,保障了独立董事所做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2、本人出席股东大会情况
2024年度,公司召开股东大会1次,本人亲自出席股东大会1次。公司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合法有效。会议相关决议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且均未损害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
报告期内,未发生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未发生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况;未发生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
2024年任职期间,本人作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在2024年度认真的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积极参与委员会的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报告期内,作为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本人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参会,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及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并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和形势,参与讨论和制定公司发展战略。
2、报告期内,本人作为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积极参加审计委员会会议,审查了2023年度工作总结及2024年工作计划,定期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审核各重大事项实施情况的检查报告、内控自我评价报告,审核了2024年度各季度的工作报告等,发挥审计委员会委员的专业职能和监督作用。
3、报告期内,本人作为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日常会议,认真履行职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结合公司经营目标完成情况,合理提出董事、高管人员的薪酬水平,从而更好地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积极沟通,认真履行相关职责。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与会计师事务所就相关问题进行有效地探讨和交流,与审计会计师沟通审计情况,了解审计工作进展情况;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与审计会计师进行沟通,了解审计情况,维护了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
(四)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的情况
2024年度,本人通过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会议以及其他情形,定期了解公司经营状况、管理和内控制度建设及实施情况,就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及未来发展战略,与公司经营管理层进行了深入交流和探讨。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及时获悉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时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积极对公司经营管理建言献策。
(五)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1、持续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对规定信息的及时披露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核查。公司能够严格按照《股票上市规则》《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公司2024年度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2、推动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加强公司内控制度建设。
3、主动了解、调查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凡需经董事会决策的重大事项,都事先对公司介绍的情况和提供的资料进行认真审核,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并仔细听取公司有关工作人员对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董事会决议执行、财务管理、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业务发展和投资项目的进度等情况的介绍和汇报,审阅有关资料,及时了解公司动态。在此基础上,对有关事项做出了客观、公正的判断,发表了独立意见,促进了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切实的维护了公司和广大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
4、加强自身学习,提高履职能力。本人作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主动认真学习了独立董事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广东证监局或深交所等监管单位的培训,加深对相关法规尤其是涉及到规范公司治理结构、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等方面的认识和理解,不断提高自己的履职能力,为公司的科学决策和风险防范提供更好的意见和建议,切实加强了对公司和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的保护能力。
三、 2024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以公开、透明的原则,审议公司各项议案,主动参与公司决策,就相关问题进行充分沟通,促进公司的良性发展和规范运作。在此基础上凭借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切实维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报告期内,重点关注事项如下:
(一)关联交易事项
2024年1月16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关联交易时,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此类关联交易系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及未来发展所需。本人对该等日常关联交易进行了认真审查,该等日常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交易的必要性、定价的公允性等方面均符合相关要求。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除上述事项外,公司未在报告期内发生其他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利润分配事项
2024年4月28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董事会在审议该事项时,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审核,鉴于公司截至2023年度末合并报表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负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2023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该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1-2023 年)》的基本原则,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该事项已经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对该事项的审议及披露程序合法合规。
(三)聘用会计师事务所
2024年4月28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4年度审计
单位的议案》,董事会在审议该事项时,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审核,认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质,承办公司财务审计业务以来,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能公正、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同意继续聘请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4年度审计机构,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该事项已经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对该事项的审议及披露程序合法合规。
(四)会计差错更正
公司于2024年10月28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议案》,根据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认定,公司在与供应商开展业务过程中,将资金从公司或子公司经供应商流转至指定客户,相关客户按要求向公司或子公司回款。公司将收到的回款用以冲销应收款,2021年少提坏账准备 15,246,742.47 元,虚增利润 15,246,742.47 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15.55%。本年度公司采用追溯重述法进行了调整。公司本次会计差错更正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编报则第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相关规定要求,有利于提高公司会计信息质量,对公司实际经营状况的反映更为准确,没有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在监管部门调查期间,积极配合调查,督促公司依法依规整改,并认真开展自查,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五)提供担保事项
2024年4月28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预计额度的议案》,董事会在审议该事项时,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审核,认为:公司本次为控股子公司四川天上友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酷牛互动科技有限公司、凯撒(中国)股份香港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凯撒文化有限公司和深圳凯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提供担保,是为了满足上述子公司的日常经营及发展需要,有利于公司的稳健经营和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整体发展战略,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公司提供担保被担保对象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其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及公司本次所提供的对外担保之审批程序均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对该事
凯撒(中国)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2024年度述职报告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对该事项的审议及披露程序合法合规。
(六)定期报告相关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等,准确披露了相应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和重要事项,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了公司经营情况。上述报告均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其中《2023年年度报告》经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公司对定期报告的审议及披露程序合法合规,财务数据准确详实,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
(七)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的存放及使用
本人不定期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工作人员联系,特别是在审议募集资金使用相关议题时,在审议前先核查资金存放账户及金额,确保资金安全及使用符合相关规定。
综上,本人认为公司 2024年度审议的重大事项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本人在 2024 年度积极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为促进公司的发展和规范运作、切实维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的作用。2025年,本人将继续忠实、勤勉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加强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之间的沟通与协作,深入对公司生产经营各项情况的了解,以便更好地起到监督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的作用,使公司持续、稳健、快速发展,以优异的业绩回报社会公众股股东,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为方便与投资者沟通,特公布本人的联系方式:Email:qliang@stu.edu.cn。以上是本人在 2024 年度履行职责情况的汇报。公司董事会、高层管理及证券部工作人员在本人履行职责的过程中给予的积极有效配合和大力支持,在此表示衷心感谢!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梁 强
2025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