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非标准审计意见的
专项说明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ZHONGXINGHUACERTIFIEDPUBLICACCOUNTANTSLLP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20号丽泽SOHOB座20层邮编:100073电话:(010)51423818传真:(010)51423816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ZHONGXINGHUACERTIFIEDPUBLICACCOUNTANTSLLP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ZHONGXINGHUACERTIFIEDPUBLICACCOUNTANTSLLP |
地址(location):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20号丽泽SOHOB座20层20/F,TowerB,LizeSOHO,20LizeRoad,FengtaiDistrict,BeijingPRChina电话(tel):010-51423818传真(fax):010-51423816 |
关于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专项说明
中兴华专字(2025)第011531号深圳证券交易所:
我们接受委托,对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丰科技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于2025年4月24日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报告编号:中兴华审字(2025)第015279号)。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审计类第1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要求,就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的主要内容
(一)资金往来的商业合理性
2023年度,浩丰科技公司与北京恒远航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远航”)等六家公司多次签订货物采购合同并支付货款后,又取消合同并收回退款。浩丰科技公司向六家公司累计支付货款共34,617.65万元,累计收回退款共34,518.64万元,截至2023年
月
日,浩丰科技公司预付账款余额
99.01万元,该款项于2024年
月
日已全额退回。
2024年度,如浩丰科技公司财务报表附注、十五、
“其他重要事项”所述:
浩丰科技公司与上述恒远航等其中四家公司签订货物采购合同并支付货款后,又取消合同并收回退款。浩丰科技公司累计支付货款21,713.29万元,累计收回退款21,713.29万元,截至2024年
月
日款项已全额退回。
对于上述资金往来事项,我们未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其商业合
理性及财务报表列报准确性,无法判断是否存在资金占用。
二、发表保留意见的理由和依据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第八条规定,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保留意见:(一)在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后,注册会计师认为错报单独或汇总起来对财务报表影响重大,但不具有广泛性;(二)注册会计师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但认为未发现的错报(如存在)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但不具有广泛性。我们认为上述保留意见事项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但不具有广泛性,故出具保留意见。
三、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对报告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重要性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21号—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时的重要性》及其应用指南、《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问题解答第
号—重要性及评价错报》,由于浩丰科技公司近年度经营利润波动较大,以浩丰科技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的1%计算财务报表整体层面的重要性水平,金额为
万元。
、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对报告期内浩丰科技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可能)的影响:
浩丰科技公司连续两年涉及采购业务的商业合理性问题,涉及的资产负债表项目主要为预付账款,虽然累计影响金额重大,但仅对财务报表特定要素、账户产生影响。
对于上述保留意见事项,由于我们未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支持财务报表核算和列报的准确性,我们无法确定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对浩丰科技公司2024年
月
日合并及母公司的财务状况以及2024年度合并及母公司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具体影响金额。
四、上期非标事项在本期的情况浩丰科技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表业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众环审字(2024)0204467号)(以下简称“上期审计报告”)。
(一)其他应收款计提坏账准备的准确性“如2023年度财务报表附注六、
所述,截至2023年
月
日,浩丰科技公司其他应收款余额中16,372.96万元,为贸易业务中垫付给五家公司的资金形成的债权,浩丰科技公司对该笔债权全额计提坏账准备。我们通过实施函证、访谈以及文件单据检查等审计程序,仍然无法就上述款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准确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2024年度,浩丰科技公司对上述贸易业务涉及的客户、供应商分别诉讼或申请仲裁。截至本报告日,在已完结案件中相关诉讼或仲裁申请均被法院或仲裁庭以“缺乏真实贸易背景”、“涉嫌融资性贸易”、“涉嫌刑事犯罪”、“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等理由裁定驳回;而未完结的案件及相关未起诉案件与被驳回案件具有高度相似性,浩丰科技公司后续通过法律途径主张债权被支持的可能性很低。
此外,浩丰科技公司对担保人西安国智及韩鑫申请的财产保全仅保全到10,824.19元,且《担保函》中并未提供相关的财产抵押或质押,故浩丰科技公司通过司法程序向担保人追回应收款项的可能性较低。因此,我们认为浩丰科技公司2023年度对上述资金融通业务形成的债权计提减值准备合理,该非标涉及事项影响已消除。
(二)资金往来的商业合理性
“2023年度,浩丰科技公司与北京恒远航商贸有限公司等六家公司多次签订货物采购合同并支付货款后,又取消合同并收回退款。浩丰科技公司向六家公司累计支付货款共34,617.65万元,累计收回退款共34,518.64万元。截至2023年
月
日,浩丰科技公司预付账款余额
99.01万元,该款项于2024年
年
日已全额退回。对于上述资金往来事项,我们未能获取充分、适当审计证据以支持其商业合理性及财务报表列报准确性,无法判断是否存在资金占用。”
2024年度,如浩丰科技公司财务报表附注、十五、
“其他重要事项”所述:
浩丰科技公司与上述恒远航等其中四家公司签订货物采购合同并支付货款后,又取消合同并收回退款。浩丰科技公司累计支付货款21,713.29万元,累计收回退款21,713.29万元,截至2024年
月
日款项已全额退回。我们仍未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其商业合理性及财务报表列报准确性,无法判断是否存在资金占用。
(三)强调事项“我们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如2023年度财务报表附注十七、其他重要事项之立案调查所述,浩丰科技公司于2023年
月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达的《立案告知书》(编号:
证监立案字0142023022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浩丰科技公司立案。截至本报告日,浩丰科技公司尚未收到中国证监会就上述立案调查事项的结论性意见或决定,本段内容不影响已发表的审计意见。”
浩丰科技公司于2024年
月
日收到北京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
号)。浩丰科技公司目前已就行政处罚决定所涉事项对相应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强调事项已消除。
五、使用目的本专项说明仅供浩丰科技公司2024年度报告披露之目的使用,未经本事务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中国注册会计师: |
中国·北京 | 中国注册会计师: |
2025年04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