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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浩丰: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3年度审计报告部分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影响已消除的专项说明的审核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28

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度审计报告部分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

涉及事项影响已消除的专项说明的审核报告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ZHONGXINGHUACERTIFIEDPUBLICACCOUNTANTSLLP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20号丽泽SOHOB座20层邮编:100073电话:(010)51423818传真:(010)51423816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ZHONGXINGHUACERTIFIEDPUBLICACCOUNTANTSLL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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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度审计报告部分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影响已消除的专项说明的审核报告

中兴华专字(2025)第011530号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审核了后附的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丰科技公司”)编制的《关于2023年度审计报告部分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影响已消除的专项说明》(以下简称“影响消除情况说明”)。

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审计类第1号》相关要求,浩丰科技公司编制了本审核报告所附的影响消除情况说明。编制和对外披露影响消除情况说明,并确保其真实性、合法性及完整性是浩丰科技公司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审核程序的基础上,对影响消除情况说明发表审核意见。

我们认为,浩丰科技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所涉及事项已经得到验证和解决,涉及差错已经得到适当重述和披露,相关事项已经解决,对2024年度财务报告不产生负面影响。

为了更好地理解浩丰科技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审计报告所涉及事项在2024年度消除情况,本审核报告及所附影响消除情况说明应当与浩丰科技公司2024年度审计报告(中兴华审字(2025)第015279号)及所附财务报表一并阅读。

本审核报告仅作为浩丰科技公司2024年度报告相关披露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此页为关于对《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度审计报告部分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影响已消除的专项说明的审核报告》(中兴华专字(2025)第011530号)之签字盖章页)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北京中国注册会计师:
2025年04月24日

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2023年度审计报告部分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

涉及事项影响已消除的专项说明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董事会现就2023年度审计报告中部分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影响已消除情况说明如下:

一、2023年度审计报告部分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的内容

(一)其他应收款大额减值的准确性

2023年度,浩丰科技公司部分贸易业务尚未执行,将垫付资金形成的非经营性债权16,372.96万元转入其他应收款,并全额计提减值准备。截至2023年12月31日,浩丰科技公司该业务涉及的其他应收款账面余额16,372.96万元,坏账准备16,372.96万元,尚未就上述款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准确性提供充分资料和信息。

我们通过实施函证、访谈以及文件单据检查等审计程序,仍然无法就上述款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准确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二)强调事项

我们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如财务报表附注十七、其他重要事项之立案调查所述,浩丰科技公司于2023年12月2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达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142023022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浩丰科技公司立案。截至审计报告日,浩丰科技公司尚未收到中国证监会就上述立案调查事项的结论性意见或决定,本段内容不影响已发表的审计意见。

二、关于部分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影响消除的说明

(一)其他应收款大额减值准备的合理性确认针对审计机构提出的其他应收款大额减值的准确性存疑的问题,公司在2024年经过大量的诉讼和沟通努力,已采取以下措施并取得实质性进展:

1.法律程序结果确认债权无法回收公司已就供应商及客户未履行合同义务提起相关诉讼或仲裁,有3家在二审被驳回诉讼请求,有3家在一审被驳回起诉,有1家在一审待开庭,有1家申请仲裁仅支持返还货款

9.058万元。公司已就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及时进行了相关公告。

而相关未起诉案件与被驳回案件具有高度相似性,在合同效力、交易模式、证据链等方面均存在瑕疵,公司后续通过法律途径主张债权被支持的可能性很低。

2.担保人偿债能力缺失的说明

公司已对相关合同担保人西安国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国智”)及韩鑫提起诉讼,西安国智和韩鑫名下财产保全金额较低,韩鑫个人信用及偿债能力存疑。公司未能掌握西安国智和韩鑫名下财产的资产线索,在相关诉讼程序中法院亦未能查封或冻结韩鑫的相关财产。进一步印证了债权无法回收的客观事实。截至2024年

日,虽经公司与对方多次沟通,西安国智和韩鑫均未履行担保偿债责任。

综上,公司基于司法裁决结果和担保方偿付能力缺失的客观事实,已对该项其他应收款的可回收性进行审慎评估,全额计提减值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关于资产减值的规定,具有充分的法律及事实依据,该项保留意见涉及事项的影响已实质性消除。

(二)证监会立案调查的结果说明

公司于2024年11月6日收到北京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8号)。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9.11条,“上市公司因触及第

9.4

条第七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后,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的,可以向本所申请对其股票交易撤销其他风险警示:(一)公司已就行政处罚决定所涉事项对相应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二)自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已满十二个月。”公司目前已就行政处罚决定所涉事项对相应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二个月后及时提出申请,争取尽早撤销风险警示。因此强调事项可以消除。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认为2023年度审计报告部分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影响已消除。

特此说明。

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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