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星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星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行为,降低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广东星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实物、无形资产等可供支配的资源投向其他组织或个人或者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投资的行为。公司对外投资事项涉及关联交易的,应当按照《公司章程》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第三条 对外投资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有价证券、金融衍生产品、股权、不动产、经营性资产、单独或与他人合资、合作的形式新建、扩建项目以及其他长期、短期债券、委托理财、委托贷款、风险投资等。第四条 公司的投资决策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公司的经营宗旨;
(三)有利于促进资源的系统有效配置、提升资产质量;
(四)有利于防范经营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股东权益;
(五)有利于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和整体实力。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管理的组织机构第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
第七条 公司董事长可组织成立投资工作小组或指定专人负责投资项目的调研、洽谈、评估,执行具体操作事宜。公司各职能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参与、协助、配合公司的投资工作。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对新项目的实施进行计划、组织、监控,并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并提出调整建议等,以利于董事会及股东会及时对投资作出修订。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对外投资进行审计监督,具体运作程序参照公司制定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逐级审批制度。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按照本制度规定的权限,对公司的对外投资进行决策。
(一)股东会的权限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董事会的权限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2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2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2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2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三)董事长的权限
除上述必须由股东会及董事会审议的事项之外,其他交易事项由董事长进行审批。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投资工作小组对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评估,提出对外投资建议,报董事长初审。
第十二条 初审通过后,由相关部门或人员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对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重点对投资项目的目标、规模、投资方式、投资的风险等作出评价。
第十三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草案形成后报公司董事长进行论证,并签署论证意见。重大的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第十四条 根据论证意见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后,对外投资项目按照本
制度第三章的规定相应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对外投资项目获批准后,公司相关部门及人员与对方签订合作协议和合作合同。
第十六条 原则上,公司对外投资组建合作、合资公司,应对新建公司派出经法定程序选举产生的董事,参与和影响新建公司的运营决策。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实施与管理
第十七条 对外投资项目一经确立,由投资工作小组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监控。
第十八条 投资工作小组应对项目的建设进度、资金投入、使用效果、运作情况、收益情况进行必要的跟踪管理;分析偏离的原因,提出解决的整改措施,并定期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提交书面报告。
第十九条 股票、基金、债券及期货投资依照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取得批准后实施,投资主管单位和职能部门应定期将投资的环境状况、风险和收益状况,以及今后行情预测以书面的形式上报公司财务管理中心,以便随时掌握资金的保值增值情况,股票、基金、债券及期货投资的财务管理按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十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应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资金的进展及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报告,以便董事会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公司损失。
第六章 对外投资的收回及转让
第二十二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1、按照被投资公司的章程规定,该投资项目经营期满;
2、由于投资项目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3、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无法继续经营;
4、合资或合作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第二十三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投资:
1、投资项目已经明显与公司经营方向相背离;
2、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3、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而急需补充资金时;
4、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转让投资规定办理。处置对外投资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在处置对外投资之前,投资工作小组对拟处置对外投资项目进行分析、论证,充分说明处置的原因和直接、间接的经济及其他后果,提交书面报告至董事长、董事会或股东会。
第七章 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及审计
第二十六条 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对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进行全面完整的财务记录,进行详尽的会计核算,按每个投资项目分别建立明细账簿,详尽记录相关资料。对外投资的会计核算方法应符合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长期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由公司财务管理中心负责,投资工作小组根据分析和管理的需要,取得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告,以便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状况进行分析,维护公司的权益,确保公司利益不受损害。
第二十八条 公司根据需要对长、短期投资进行检查。
第二十九条 公司子公司的会计核算方法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公司会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 公司子公司应定期向公司财务管理中心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并按照公司编制合并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信息的要求,及时报送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可向子公司委派财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对其任职公司财务状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监督。
第三十二条 公司审计管理中心根据审计委员会的要求或公司实际需要对被投资单位进行审计。对于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建议。
第八章 附则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今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广东星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