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回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湖北回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舆情管理,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票、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0号——市值管理》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子公司。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或不实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二章 舆情管理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公司设立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管理工作组”),由董事长担任组长,董事会秘书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法务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舆情管理工作组作为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舆情的处理工作,并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舆情管理工作组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和完善公司舆情管理制度;
(二)组织协调公司各职能部门应对舆情事件;
(三)指导、监督公司各职能部门开展舆情监测、分析和应对工作;
(四)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舆情事件处理情况;
(五)组织公司内部培训和宣传,提高公司全体员工舆情应对能力;
(六)负责与监管部门信息沟通工作;
(七)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舆情信息采集工作,可以借助舆情监测系统,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波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舆情工作组领导。
第七条 公司及子公司相关职能部门为舆情信息监测和应对的配合单位,负责配合开展舆情信息监测相关工作,及时向证券部通报其日常业务开展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并配合舆情应对、处置相关的其他工作。
公司及子公司各职能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舆情信息的应对及处理
第八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实时关注媒体报道、网络舆论、投资者互动平台等渠道信息,发现涉及公司的舆情信息,快速做出反应,及时制定应对方案;
(二)统一口径、真诚沟通。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公司应协调好内外宣传策略,确保对外口径的一致性,避免出现信息混乱,在不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前提下,真诚、认真解答媒体疑问、消除疑虑,避免引起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主动承担、系统运作。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公司应当勇于面对危机,主动承担责任,及时核查相关信息,并联合各相关部门系统运作,努力化险为夷,塑造良好的社会形象。
第九条 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公司证券部及其他各职能部门应当在知悉相关舆情信息后,立即汇总整理,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相关情况时应及时向舆情管理工作组报告,舆情管理工作组决策后,第一时间作出应急反应并采取处理措施,必要时可向相关监管部门报告。第十条 证券部应对监测到的舆情进行分类,舆情信息主要分为重大舆情和一般舆情两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十一条 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工作人员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理。
发生重大舆情,应立即报告舆情工作组组长,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必要时上报董事会。重大舆情的具体应对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一)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
(二)及时发布澄清公告,回应社会关切;
(三)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稳定市场预期;
(四)采取法律手段,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公司应建立健全舆情处理档案,保存相关证据材料,以备后续查询和追溯。
第十三条 公司应对舆情处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完善相关制度和流程。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公司及各子公司相关部门及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撤职等相应处分,违法违规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履行保密义务,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或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六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有冲突或不一致时,则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