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25年4月修订)第一条 为了提高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
(三)负责年报信息提供的公司相关负责人;
(四)其他负有年报信息披露职责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是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是指年报信息披露相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导致公司年报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差错。
第六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第七条 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时,董事会指定相关部门或人员成立问责工作小组,负责收集、汇总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提出处理方案,报相关决策机构批准。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度报告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年度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监管部门认定的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其他情形。第九条 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重大遗漏信息补充以及业绩预告修正等情况,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本制度的要求逐项如实更正、补充或修正,并及时对有关责任人采取问责措施。
第十条 对其他定期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和责任追究应参照本制度执行。第十一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十二条 公司证券部是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执行部门,负责收集、汇总与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有关的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初步认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并上报公司董事会作出最终处理决定,督促处理决定的执行。第十三条 董事会在作出最终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四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罚款、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形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负责人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内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严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个人故意或重大过失所致;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通过其他方式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本制度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严处理的情形。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理或不予处罚:
(一)有效阻止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处理的情形。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罚的决议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如本办法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产生差异,按新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相关规定执行,并适时修订本办法。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
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