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2024年12月31日
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2024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一、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本公司下属19家全资子公司及4家控股子公司,具体如下:
1、全资子公司:
序号 | 子公司名称 | 注册资本 | 主要经营地 | 注册地 | 业务 性质 | 持股比例(%) | |
直接 | 间接 | ||||||
1 | 上海雪榕食用菌有限公司 | 2,520.16万元 | 上海 | 上海 | 农业 | 100.00 | |
2 | 成都雪国高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8,000万元 | 成都 | 成都 | 农业 | 100.00 | |
3 | 山东雪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63,500万元 | 德州 | 德州 | 农业 | 100.00 | |
4 | 广东雪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7,000万元 | 惠州 | 惠州 | 农业 | 100.00 | |
5 | 广东雪榕商贸有限公司 | 500万元 | 惠州 | 惠州 | 贸易 | 100.00 | |
6 | 长春高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5,000万元 | 长春 | 长春 | 农业 | 100.00 | |
7 | 山东雪榕之花食用菌有限公司 | 11,000万元 | 德州 | 德州 | 农业 | 100.00 | |
8 | 长春高榕航天食用菌研究所有限公司 | 200万元 | 长春 | 长春 | 农业 | 100.00 | |
9 | 威宁雪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18,000万元 | 威宁 | 威宁 | 农业 | 100.00 | |
10 | 威宁雪榕生物商贸有限公司 | 100万元 | 威宁 | 威宁 | 贸易 | 100.00 | |
11 | 威宁香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2,000万元 | 威宁 | 威宁 | 农业 | 100.00 | |
12 | 上海雪榕源生物有限公司 | 3,000万元 | 上海 | 上海 | 农业 | 100.00 | |
13 | 广西雪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27,000万元 | 贵港 | 贵港 | 农业 | 100.00 | |
14 | 广西雪榕商贸有限公司 | 500万元 | 贵港 | 贵港 | 贸易 | 100.00 | |
15 | 江苏雪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15,000万元 | 淮安 | 淮安 | 农业 | 100.00 | |
16 | 淮安雪榕商贸有限公司 | 5万元 | 淮安 | 淮安 | 贸易 | 100.00 | |
17 | 江苏雪榕豆制品有限公司 | 2,000万元 | 淮安 | 淮安 | 农业 | 100.00 | |
18 | Xuerong (Malaysia) Trading Sdn. Bhd. | 林吉特900万 | 马来西亚 | 马来西亚 | 贸易 | 100.00 | |
19 | Xuerong (Vietnam) Trading Company Limited | 美元100万 | 越南 | 越南 | 贸易 | 100.00 |
2、控股子公司:
序号 | 子公司名称 | 注册资本 | 主要经营地 | 注册地 | 业务 性质 | 持股比例(%) | |
直接 | 间接 | ||||||
1 | 大方雪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15,000万元 | 大方 | 大方 | 农业 | 69.00 | |
2 | 临洮雪榕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 14,500万元 | 临洮 | 临洮 | 农业 | 68.97 | |
3 | 雪榕生物科技(泰国)有限公司 | 泰铢80,000万 | 泰国 | 泰国 | 农业 | 60.00 | |
4 | Kaset Thai Sustainable Company Limited | 泰铢11,300万铢 | 泰国 | 泰国 | 贸易 | 60.00 |
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100%。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组织架构、内部职能机构、会计工作组织管理、内部审计、人力资源政策、会计工作组织管理、内部审计、费用报销管理、财务报告等。
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会计工作组织管理、内部审计、会计工作组织管理、内部审计、财务报告。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重要程度 | 一般缺陷 | 重要缺陷 | 重大缺陷 |
营业收入潜在错报 | 错报≤营业收入2% | 营业收入2%<错报≤营业收入5% | 错报>营业收入5% |
资产总额潜在错报 | 错报≤资产总额2% | 资产总额2%<错报≤资产总额5% | 错报>资产总额5% |
(2)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
①重大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可能导致企业严重偏离控制目标。出现下列特征的,认定为重大缺陷: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舞弊; 对已经公告的
财务报告出现的重大差错进行错报更正;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而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该错报;审计委员会以及内部审计部门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监督无效。
②重要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其严重程度和经济后果低于重大缺陷但仍有可能导致企业偏离控制目标。出现以下特征的,认定为重要缺陷: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施且没有相应的补偿性控制;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编制的财务报表达到真实、准确的目标。
③一般缺陷:是指除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非财务报告缺陷认定主要依据缺陷涉及业务性质的严重程度、直接或潜在负面影响的性质、影响的范围等因素来确定。
(1)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
重要程度 | 一般缺陷 | 重要缺陷 | 重大缺陷 |
直接资产损失金额 | 小于人民币200 万元(含人民币200万元) | 人民币200-500万元(含人民币500 万元) | 人民币500 万元以上 |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
①具有以下特征的缺陷,认定为重大缺陷:公司经营活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公司中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流失严重;媒体频现负面新闻,涉及面广且负面影响一直未能消除;公司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体系失效;公司内部控制重大或重要缺陷未得到整改;公司遭受证监会处罚或证券交易所警告。
②具有以下特征的缺陷,认定为重要缺陷:公司决策程序导致出现一般失误;公司违反企业内部规章,形成损失;公司关键岗位业务人员流失严重;媒体出现负面新闻,波及局部区域;公司重要业务制度或系统存在缺陷;公司内部控制重要缺陷未得到整改。
③具有以下特征的缺陷,认定为一般缺陷:公司违反内部规章,但未形成损失;公司一般岗位业务人员流失严重;媒体出现负面新闻,但影响不大;公司一般业务制度或系统存在缺陷;公司一般缺陷未得到整改。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四、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2023年12月25日,本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以下简称“上海证监局”)印发的《关于对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3〕366号)(以下简称“《决定书》”),提出公司2020-2022年对全资子公司威宁香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资产组的减值测试中存在计算错误、预测方法不恰当导致减值测试不准确,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相关规定,导致相应年度定期报告披露的财务数据不准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2月25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07)。
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上海证监局印发的《决定书》,于2023年12月28日出具《关于对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23〕第161号)。
针对上述问题,本公司已于2024年度对前期会计差错进行更正,并对已披露的《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2021年半年度报告》《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相关内容进行更正。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披露的《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4)等相关公告。
除上述事项外,公司无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