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广东弘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
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作为广东弘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景光电”、“公司”)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弘景光电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广东弘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747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5,886,667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41.9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66,565.13万元,扣除不含增值税发行费用7,192.55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59,372.58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5年3月10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5年3月11日出具了《验资报告》(众环验字(2025)0600006号)。公司及子公司依照相关规定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并与保荐人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广东弘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的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投资总额 | 拟投入募集资金 |
1 光学镜头及模组产能扩建项目 28,923.00 28,923.002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7,342.17 7,342.173 补充流动资金 12,500.00 12,500.00
48,765.17 48,765.17
合计
三、以自筹资金支付预先投入和发行费用的情况
公司本次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金额为13,005.28万元,使用超募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金额为750.15万元,合计置换募集资金金额为13,755.43万元。具体安排如下:
(一)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及置换安排
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13,543.67万元,本次拟置换金额为13,005.28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投资总额 | 截至 |
2025
月 |
日自筹资金已投入金额 | 拟置换金额 |
1 光学镜头及模组产能扩建项目 28,923.00 9,687.47 9,149.082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7,342.17 3,856.21 3,856.213 补充流动资金 12,500.00 - -
48,765.17 13,543.67 13,005.28
注:各分项之和与合计数在尾数上存在差异,均系四舍五入所致
合计
(二)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情况及置换安排
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以自筹资金支付发行费用金额为750.15万元(不含税),本次拟置换金额为750.15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发行费用种类 |
发行费用总额 | 截至2025年3月 |
日自筹资金已投入金额 | 拟置换金额 |
1 保荐及承销费用 5,184.16 160.38 160.382 审计及验资费用 1,100.00 471.70 471.70
序号 | 发行费用种类 |
发行费用总额 | 截至2025年3月 |
日自筹资金已投入金额 | 拟置换金额 |
3 律师费用 450.00 94.34 94.344 信息披露费用 419.81 - -5 发行手续费用及其他费用 38.58 23.73 23.73
7,192.55 750.15 750.15注:以上各项发行费用均为不含增值税金额
合计
四、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实施情况
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对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作出如下安排:“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根据项目实际建设进度自筹资金先期投入,募集资金到位后置换先期已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支付的款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与发行申请文件中的内容一致,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履行的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5年4月25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不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6个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2025年4月25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本次募集资金置换事项符合公司生产经营的需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
(三)会计师事务所的鉴证意见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关于广东弘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情况报告的鉴证报告》(众环专字(2025)0600024号),认为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规定,如实反映了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六、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专项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本次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要求,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本次事项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人对弘景光电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
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广东弘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汪
伟
温立勇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