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华业塑料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
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或“保荐人”)作为浙江华业塑料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华业”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华业塑料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90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2,0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0.87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1,740.00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5,632.35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25]1-2号《验资报告》。
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公司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根据《浙江华业塑料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关于调整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公告》,公司调整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总投资 | 调整后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
1 | 生产基地建设项目(一期) | 39,811.38 | 22,686.86 |
2 | 智能化技改项目 | 2,927.40 | 1,668.20 |
3 | 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4,461.60 | 2,542.48 |
4 | 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项目 | 20,000.00 | 8,734.81 |
合计 | 67,200.38 | 35,632.35 |
三、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情况及置换安排
(一)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情况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健审〔2025〕1-1129号”《关于浙江华业塑料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截至2025年3月21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人民币5,861.38万元,公司拟置换金额人民币5,861.38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总投资 | 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 自筹资金预先投入金额 | 拟置换金额 |
1 | 生产基地建设项目(一期) | 39,811.38 | 22,686.86 | 5,830.38 | 5,830.38 |
2 | 智能化技改项目 | 2,927.40 | 1,668.20 | 31.00 | 31.00 |
3 | 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4,461.60 | 2,542.48 | - | - |
4 | 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项目 | 20,000.00 | 8,734.81 | - | - |
合计 | 67,200.38 | 35,632.35 | 5,861.38 | 5,861.38 |
(二)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本次募集资金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6,107.65万元(不含增值税),其中承销费用人民币3,445.28万元(不含增值税)已从募集资金中扣除。截至2025年3月21日,公司已用自筹资金支付发行费用金额为人民币891.85万元(不含增值税),公司拟置换金额为人民币891.85万元(不含增值税),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项目名称 | 不含税总额 | 自筹资金预先投入金额 | 拟置换金额 |
1 | 保荐及承销费用 | 3,756.60 | 311.32 | 311.32 |
2 | 会计师费用 | 1,280.00 | 517.17 | 517.17 |
3 | 律师费用 | 495.00 | 28.30 | 28.30 |
4 | 信息披露费用 | 532.08 | - | - |
5 | 发行手续费用及其他 | 43.97 | 35.06 | 35.06 |
合计 | 6,107.65 | 891.85 | 891.85 |
四、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实施情况
根据公司《招股说明书》,公司已对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作出安排:
“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前,根据项目进度情况,公司可以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先期投入,待募集资金到位后再以募集资金置换前期投入。”
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事项与发行申请文件中的内容一致,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履行的审议情况及鉴证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5年4月24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人民币5,861.38万元和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人民币891.85万元。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2025年4月24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监
事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三)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关于浙江华业塑料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5〕-1129号,认为:
“浙江华业管理层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深证上〔2023〕1146号)的规定,如实反映了浙江华业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实际情况”。
六、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专项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且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没有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和损害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人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华业塑料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傅清怡 | 颜 海 |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