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华业塑料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票据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
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或“保荐人”)作为浙江华业塑料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华业”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票据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华业塑料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90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2,0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0.87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1,740.00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5,632.35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25〕1-2号《验资报告》。
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公司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根据《浙江华业塑料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关于调整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公告》,公司调整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基本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投资总额 | 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调整前) | 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调整后) |
1 | 生产基地建设项目(一期) | 39,811.38 | 39,811.38 | 22,686.86 |
2 | 智能化技改项目 | 2,927.40 | 2,927.40 | 1,668.20 |
3 | 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4,461.60 | 4,461.60 | 2,542.48 |
4 | 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项目 | 20,000.00 | 20,000.00 | 8,734.81 |
合计 | 67,200.38 | 67,200.38 | 35,632.35 |
三、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票据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原因及具体操作流程
为提高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推进,公司计划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期间,根据实际情况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票据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具体情况如下:
1、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及相关采购进度,供应链中心及相关部门在签订合同之前确认可以采取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方式进行支付的款项,履行相应审批程序;
2、具体办理支付时,由相关部门填制付款申请单,根据合同条款,注明付款方式,按照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规定的资金使用审批程序逐级审批,财务部根据审批后的付款申请单,审核付款金额无误后,履行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的支付;
3、公司财务部建立台账,逐月统计汇总未置换的以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款项,并形成明细表,经内部审批后,依据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支付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的明细台账,再以募集资金进行等额置换,将相关款项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至一般账户,并通知保荐人;
4、公司在台账中逐笔记载募集资金专户转入一般账户交易的时间、金额、账户等,并与该笔资金相关的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进行匹配记载。对采用该方式使用募集资金的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交易合同、付款凭据以及履行的审批程序等单独建册存档,确保募集资金仅用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5、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有权采取现场检查、书面问询等方式对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的情况进行监督,公司和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应当对相关事项予以配合。
四、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票据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的灵活度,提升公司整体资金运作效率,降低资金成本,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正常进行,亦不存在变相更改募集资金投向及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履行的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5年4月24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票据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票据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2025年4月24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票据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票据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六、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票据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票据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有利于公司提升整体资金运作效率,降低资金成本,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
综上,保荐人对公司本次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票据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华业塑料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票据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傅清怡 | 颜 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