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韶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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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述
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2024年12月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财会〔2024〕24号(下称“《解释第18号》”)。《解释第18号》对“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的内容进行进一步规范及明确,该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根据上述规定,广东韶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需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按以上文件规定的生效日期开始执行上述会计准则。
二、变更前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一)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解释第18号》相关规定,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
—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根据《解释第18号》的要求,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解释第18号》规定,在对因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产生的预计负债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有关规定,按确定的预计负债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预计负债”科目,并相应在利润表中的“营业成本”和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负债”、“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预计负债”等项目列示。企业在首次执行该解释内容时,如原计提保证类质量保证时计入“销售费用”等的,应当按照会计政策变更进行追溯调整。
四、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自2024年1月1日起将保证类质量保证费用计入营业成本。公司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会计处理,并重述了比较期间合并财务报表,具体影响列示如下:
2023年度合并利润表
项 目 | 追溯调整前 | 追溯调整后 | 调整数 |
营业成本
营业成本 | 3,782,737,592.77 | 3,785,706,061.83 | 2,968,469.06 |
销售费用
销售费用 | 33,795,896.71 | 30,827,427.65 | -2,968,469.06 |
2023年度母公司利润表
项 目 | 追溯调整前 | 追溯调整后 | 调整数 |
营业成本
营业成本 | 57,269,241.69 | 57,269,241.69 | - |
销售费用
销售费用 | - | - | -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
的变更,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5年4月25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董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监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5年4月25日召开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监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七、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决议;
(二)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广东韶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5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