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瑞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江苏天瑞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颁布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的通知》(财会[2024]24号)的要求变更会计政策。本次变更会计政策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执行的变更,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2024年12月,财政部颁布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的通知》(财会[2024]24号),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对保证类质量保证产生的预计负债,借方应计入“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不再计入“销售费用”。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第18号解释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具体情况及对公司影响
(一)本次变更前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1、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前期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
2、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的规定。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余未变更部分,仍执行财政部前期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日期
公司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上述会计政策的变更。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财政部有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采用追溯调整法对可比期间的财务报表进行相应调整,并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相关情况。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更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江苏天瑞仪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二五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