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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恩股份: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4-2026年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28

青岛国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2024-2026年度)青岛国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国恩股份”)为健全和完善利润分配的决策和监督机制,向股东提供持续、合理、稳定的投资回报,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切实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综合考虑企业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公司制定了《青岛国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4-2026年度)》(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如下: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的目的及原则

1、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的规定。

2、积极实施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增强公司利润分配特别是现金分红的透明度,综合考虑投资者的投资回报预期和公司的长远可持续发展。

3、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情况,在保证正常经营业务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坚持现金分红为主的基本原则,实行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相结合的利润分配政策,每年现金分红占当期实现可供分配利润的比例保持在合理、稳定的水平。

二、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的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企业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发展战略、企业盈利能力、社会资金成本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目前发展所处阶段、经营模式、目前及未来盈利水平、现金流量状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统筹考虑股东的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从而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分红回报规划与机制,保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合理性、连续性和稳定性,兼顾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公司的长远利益及可持续发展。

三、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计划

(一)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公司利润分配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在具备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二)现金分红的条件

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时应至少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正值;

2、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年度末未分配利润为正值;

3、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且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计划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且超过5,000万元。

(三)现金分红的时间间隔及比例

公司原则上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且原则上任何三个连续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3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的计算口径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如有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形的,公司在利润分配时,应当从该股东应分配的现金红利中扣减其占用的资金。

(四)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在满足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下,若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增长快速,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可以在提出现金股利分配预案之外,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公司发放的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的比例应符合本章程的规定。

四、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制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提交公司股东会批准。

2、公司董事会在制定利润分配方案过程中,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他决策程序、股票股利分配的必要性等事宜,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形成利润分配预案。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要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3、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4、若公司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方案,审计委员会应就相关政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审计委员会应对利润分配方案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5、公司应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东参与股东会的权利,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会的投票权。

6、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和修改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不得随意变更利润分配政策。如由于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保护股东权益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披露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要求,现金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公司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应当披露具体原因,以及下一步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举措等,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的维护等。如涉及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若公司在上一个会计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股利分配预案,董事会应在年度报告中详细说明未提出现金股利分配的原因、未用于现金股利分配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明确意见并公开披露。

七、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周期

公司应根据经营环境的变化和实际经营情况,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未来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对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调整或修改。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拟定,经股东会决议通过后生效。

青岛国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4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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