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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恩股份:风险投资及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25年4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28

青岛国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风险投资及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四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2

第二章 风险投资、委托理财的决策权限及信息披露 ...... 4

第三章 风险投资、委托理财的决策流程 ...... 6

第四章 风险投资、委托理财的责任部门与责任人员 ...... 6

第五章 附 则 ...... 7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青岛国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风险投资及委托理财行为,加强公司风险投资及委托理财管理,防范风险投资及委托理财风险,保障风险投资及委托理财安全,提高风险投资及委托理财效益,维护公司形象和投资者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青岛国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风险投资,包括证券投资、期货交易、衍生品交易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其中,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期货交易,是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衍生品,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期货和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

(一)作为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资金管理、投资理财等投融资活动为主营业务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三条 公司应当合理安排、使用资金,致力发展公司主营业务,不得使用

募集资金从事证券投资与期货、衍生品交易。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或者所需的原材料。公司不得从事以投机为目的的期货、衍生品交易。

第四条 公司从事风险投资的原则:

(一)公司的风险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的有关规定;

(二)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应当谨慎、强化风险控制、合理评估效益;

(三)风险投资必须与公司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第五条 公司从事证券投资与期货、衍生品交易,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 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公司应当分析投资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明确授权范围、操作要点与信息披露等具体要求,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及期限。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跟踪证券投资与期货、衍生品交易的执行进展和投资安全状 况,如出现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按规定履行披 露义务。

第六条 公司从事期货、衍生品交易的,应当合理配备投资决策、业务操作、风险控制等专业人员,指定董事会相关委员会审查期货、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就期货、衍生品交易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

公司从事期货、衍生品交易的,原则上应当控制现货与期货、衍生品在种类、规模及时间上相匹配,并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处理预案,以及时应对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

第七条 公司应当以本公司名义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进行证券投资与期货、衍生品交易,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与期货、衍生品交易。

第八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建立健全委托理财专项制度,明确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内部控制及风险监控管理措施等。公司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

务及法律责任等。第九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风险投资及委托理财行为。

第二章 风险投资、委托理财决策权限及信息披露第十条 证券投资权限:当公司发生证券投资行为,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证券投资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证券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但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证券投资额度。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证券投资的,还应当以证券投资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当公司发生期货交易(期货交易是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及衍生品交易行为(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和期权等产品或者混合上述产品特征的金融工具交易。期货和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衍生品交易额度。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

易。未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事项,由董事会审批决策。第十二条 当公司发生委托理财行为,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但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第十三条 对于公司证券投资及委托理财行为未达到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标准的,由公司董事长审议决策。

第十四条 公司从事期货、衍生品交易,管理层应当就期货、衍生品交易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后方可执行。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针对各类期货、衍生品或者不同交易对手设定适当的止损限额,明确止损处理业务流程,并严格执行止损规定。

公司相关部门应当跟踪期货、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已交易期货、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并向管理层和董事会提交包括期货、衍生品交易授权执行情况、期货、衍生品交易头寸情况、风险评估结果、本期期货、衍生品交易盈亏状况、止损限额执行情况等内容的风险分析报告。

第十六条 上市公司已交易期货、衍生品的公允价值减值与用于风险对冲的资产(如有)价值变动加总,导致合计亏损或者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十九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重大资产收购或者重

大对外投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可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披露资金最终投向、涉及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以及公司的应对措施。第二十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对报告期内的证券投资和已经开展的衍生品交易情况进行披露。

第三章 风险投资、委托理财的决策流程

第二十二条 在风险投资或委托理财实施前,公司总经理应指定相关职能部门对拟投资项目或委托理财进行市场前景、所在行业的成长性、相关政策法规是否对该项目已有或有潜在的限制、公司能否获取与项目成功要素相应的关键能力、公司是否能筹集投资所需的资金、对拟投资项目进行经济效益可行性分析、项目竞争情况、项目是否与公司长期战略相吻合等方面进行评估,认为具可行性的,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并上报董事长。

第二十三条 如有必要,公司可聘请外部机构和专家对投资项目或委托理财进行咨询和论证。

第二十四条 董事长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决策权限,属于自身决策权限范围内的,董事长自行决策,超出决策权限的,则提交至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但若涉及期货、衍生品交易的,则必须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按照决策权限进行审议。

第四章 风险投资、委托理财的责任部门与责任人员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长为风险投资、委托理财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在董

事会或股东会授权范围内签署风险投资、委托理财相关的协议、合同等文件。公司总经理作为风险投资、委托理财的运作和处置的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风险投资、委托理财的运作和处置。公司总经理指定公司相关证券投资部门负责风险投资、委托理财的调研、洽谈、评估,执行具体操作事宜。公司董事会秘书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第二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第二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进行审计,每个会计年度末应当对所有风险投资项目、委托理财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的预计各项风险投资项目、委托理财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第二十八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公司风险投资、委托理财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形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公司的风险投资和委托理财项目。

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风险投资、委托理财有实质性进展或实施过程发生重大变化时,相关责任人员应当第一时间(原则上在知悉情况后一个工作日内)向总经理报告并知会董事会秘书和董事长,董事长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子公司。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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