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基于此,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董事会,就本行在任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根据本行独立董事自查及其在本行的履职情况,董事会认为本行独立董事均能够胜任独立董事的职责要求,其未在本行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本行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本行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妨碍独立董事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关于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