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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方精创:对外投资管理办法(2025年4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28

深圳四方精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2025年4月修订)为规范深圳四方精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行为,防范对外投资风险,提高对外投资效益,保障对外投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深圳四方精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以获取收益为目的,将实物、现金、技术、土地使用权等有形和无形资产投向其他组织或个人并承担有限责任的投资行为。它包括设立全资企业,与其他单位联营、合营、兼并或进行股权收购、转让、置换,股份增持或减持等投出的在一年内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各种长期投资以及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各种短期投资,包括股票、债券、基金等,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它形式的投资活动。第二条 投资的类型,可分为项目投资、对外股权投资、证券投资和风险投资等。

第三条 项目投资,是指由公司作为投资方,主要以现金出资形式对公司已有项目进行扩建或新建项目所进行的投资。第四条 对外股权投资,是指公司与其他法人实体新组建公司、购买其他法人持有的股权或对其他公司进行增资,从而持有其他公司股权所进行的投资。第五条 证券投资,是指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股票转让活动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以及购买基金、国债、企业债券及其他衍生金融品种所进行的投资。第六条 风险投资是指公司将风险资本投向刚刚成立或快速成长的未上市新兴公司(主要是高科技公司),在承担投资风险的基础上为被投资公司提供长期股权投资和增值服务,再通过上市、兼并或其它股权转让方式撤出投资,取得

高额回报的一种投资方式。第七条 对外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2、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

经济效益;

3、规模适度,控制投资风险。

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50%以上的及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企业发生的本办法所述对外投资决策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事项,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章 对外投资管理的组织机构第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作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未经授权,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九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负责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投资回报等事宜进行专门研究和评估,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如发现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第十条 公司总经理是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责任人,负责对新项目实施的人、财、物进行计划、组织、监控,并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提出调整建议等,以利于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及时对投资作出修订。 总经理可组织成立项目实施小组,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任务执行和具体实施,公司可建立项目实施小组的问责机制,对项目实施小组的工作情况进行跟进和考核。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门为公司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对对外投资项目进行投资效益评估,筹措资金和办理出资手续和协助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工作,并对控股子公司经营责任目标的达成进行分析、监督;公司审计部负责对项目的事前效益进行审计,以及对对外投资进行定期审计。公司其他部门按部门职能参与、协助和配合公司的对外投资工作。

第三章 投资决策权限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本制度和公司其它管理制度中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规定。第十三条 公司实行投资责任制,谁决策,谁负责;参与调研、论证、建设、经营的主要人员负有连带责任。第十四条 (一)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公司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价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涉及交易金额与相关指标的计算标准等事项,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公司对外投资,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按交易类型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四)股东会或董事会对投资事项做出决议时,与该投资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或董事应当回避表决。投资事项涉及关联交易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履行相应审批程序。

第四章 执行与实施

第十五条 在对重大投资项目进行决策之前,必须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分析投资回报率、内部收益率、投资回收率、投资风险及其他有助于作出投资决策的各种分析。

第十六条 公司进行投资时,应与被投资方签订合同或协议,其中长期投资合同或协议必须经董事会批准后方可对外正式签署。以实物作价投资时,实物作价大于其评估价值的应由董事会批准,对外投资额大于被投资单位账面资产中所享有份额的,或者对被投资单位溢价投入资本的,应经董事会专门批准后,方可实施投资。在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之前,不得支付投资款或办理投资资产的移交;投资完成后,应取得被投资方出具的投资证明或其他有效凭据。

第十七条 财务部门应对公司对外投资活动进行完整的会计记录,进行详尽的会计核算,按每一个投资项目分别设立明细账簿,详细记录相关资料。在期

末进行成本与市价孰低比较,正确记录投资跌价准备。第十八条 在处置对外投资之前,必须对拟处置对外投资项目进行分析、论证,充分说明处置的理由和直间、间接的经济及其他后果,然后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批,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权限与批准实施对外投资的权限相同。处置对外投资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第十九条 本公司对投资活动的信息披露应符合现行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和公开发行股票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

第二十条 公司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可外聘专家或中介机构进行可行性分析论证及法律审核。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严格控制以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进行以股票、利率、汇率和商品为基础的期货、期权、权证等衍生产品投资的规模。

第二十二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公司董事会指派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跟踪委托理财资金的进展及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要求其及时报告,以便董事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及时了解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和投资效益情况,如出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损失等情况,公司董事会应查明原因,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对外长期投资的转让与收回

第二十四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1. 按照被投资公司的章程、合同或协议规定,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

2. 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依法实施破产;

3. 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4.相关合同约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

5. 公司认定的其它应当收回对外投资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长期投资:

1. 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总体发展方向的;

2. 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缺乏市场前景的;

3. 自身经营资金已明显不足,急需补充资金的;

4. 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处置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与批准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相同。处置对外投资的行为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第二十七条 对外长期投资收回或转让时,相关责任人员必须尽职尽责,认真作好投资收回和转让中的资产评估等各项工作,防止公司资产流失。

第六章 投资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公司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分工,行使投资的管理职能。

第二十九条 对公司相应决策层最终审查决定的投资事项,公司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应当认真履行和实施。

第三十条 公司的项目投资,应指定部门负责管理和实施;对外股权投资、证券投资和风险投资均由财务部门负责管理;审计部根据相关决策层的授权,负责对投资项目进行监督和审计。

第三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门对对外投资的会计核算方法应符合国家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公司对外投资活动应进行完整的会计记录。审计部应对被投资单位进行定期或专项审计,对于发现的问题要提出完整的整改建议。

第三十二条 上述具体负责部门应当对所管理的投资项目进行即时跟踪,并向公司经营管理层及时汇报有关进展和变化情况。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必要时董事会可委托投资项目经办人(负责人)之外的人员对投资项目进行评价、分析。

第三十四条 本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执行;本办法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执行。本办法由本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并发布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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