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24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信”)成立于1985年,2012年3月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制事务所,总部位于北京,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号22层2206。大信在全国设有33家分支机构,在香港设立了分所,并于2017年发起设立了大信国际会计网络,目前拥有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德国、法国、英国、新加坡等38家网络成员所。大信是我国最早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之一,首批获得H股企业审计资格,拥有近30年的证券业务从业经验。首席合伙人为谢泽敏先生。截至2024年12月31日,大信从业人员总数3957人,其中合伙人175人,注册会计师1031人。注册会计师中,超过500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
(二)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选聘2024年度审计机构。经招标代理机构组织专家评审并公示后,确定大信为中标人,中标价格人民币60万元整。
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分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上述议案由2024年5月20日召开的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2024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
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和其他执业规范,大信对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及2024年12月31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审计,同时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情况、涉及财务公司关联交易的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非经常性损益等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了专项报告。
经审计,大信认为公司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公司2024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以及2024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定于2024年12月31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大信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在执行审计工作的过程中,大信就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注册会计师与财务报表审计相关的责任、审计计划、审计重点、关键审计事项、审计报告类型等与公司管理层和治理层进行了沟通。
三、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情况
根据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如下:
(一)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大信进行了审查,认为大信在执业资质、业务规模、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记录、独立性方面拥有足够的经验和良好的执业团队,熟悉公司业务,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工作的要求。
2024年4月9日,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继续聘请大信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审计委员会通过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方式与大信负责审计工作的注册会计师召开沟通会议就2024年度审计工作中注册会计师与财务报表审计相关的责任、人员独立性、审计计划、审计重点等总体情况进行了沟通。年报审计期间,
审计委员会与大信负责审计工作的注册会计师分别就审计报告类型和时间安排、关键审计事项、期后事项等事项进行沟通,并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建议。
(三)2025年4月,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召开,审议通过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等议案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总体评价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北京华大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充分发挥专业委员会的作用,对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资质和执业能力等进行了审查,在年报审计期间与会计师事务所就审计范围、审计计划等事项进行了充分的讨论和沟通,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地出具审计报告,切实履行了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职责。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大信在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过程中遵循独立审计原则,客观、公正、公允地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评价,勤勉尽责,出具的报告真实、准确、及时,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
北京华大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5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