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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欣科技:舆情管理制度(2025年4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28

上海润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提高上海润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 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及自媒体(以下合称“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 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 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 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信息分为:

(一) 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 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分公司及子公司在舆情监测、舆情处理等过程中的管理活动。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五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危机时)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六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组成。

第七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信息)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 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 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 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工作;

(四) 协调和组织舆情处理过程中与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机构的汇报、沟通等工作;

(五) 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舆情信息采集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对媒体信息的管理,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舆情工作组,公司其他部门应当予以配合、执行。

第九条 舆情信息采集范围应涵盖公司官网、微信公众号、网络媒体等各类型的互联网信息载体。

第十条 公司其他各职能部门等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 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 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

(三) 根据公司舆情工作小组的要求做出相应的反应及处理;

(四) 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十一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二条 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 公司其他各部门应积极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如发现舆情信息,应立即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

(二) 董事会办公室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并及时向舆情工作组副组长报告;若涉及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副组长在知悉相关的情况后,及时向舆情工作组报告,第一时间采取处理措施;若舆情信息已经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造成重大影响,还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 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 协调一致、审慎沟通。公司在处理舆情信息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信息的一致性;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审慎核实舆情信息,在不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与媒体保持沟通,答疑释惑,以避免在信息

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 主动承担、核查事实。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以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暂避对抗,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四) 系统运作、消除影响。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识,

消除影响,塑造企业良好的社会形象。

第十四条 舆情信息处理措施

(一) 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二) 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董事会办公室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积极应对。具体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 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2、 及时与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进一步扩散导致事态发酵;

3、 充分发挥投资者热线和互动易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4、 根据需要通过官网等渠道进行澄清。若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及时发布相关澄清公告;

5、 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律师函、提起诉讼等法律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责任追究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公司相关规章制度进行处理,同时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第十六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等应当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由此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公司商业信誉受到损害、公司股票价格波动异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七条 对于故意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媒体或个人,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订时亦同。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上海润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4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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