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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欣科技:内部审计工作制度(2025年4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28

上海润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润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障经营活动的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人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管理规定,对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监督、评价活动,旨在增加公司价值和改善公司运营。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等主体需要进行审计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召集人应当由独立董事担任且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第五条 在审计委员会下设立审计部,在审计委员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第六条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负责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的决策和执行,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第七条 公司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审计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熟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业务流程,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职业素养、业务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调查研究、综合分析、

职业判断及有效沟通的能力;并应通过后续职业教育和培训来不断更新知识,增加经验,提升专业工作能力。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遵循职业道德规范,以严谨的工作态度执行内部审计工作任务,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与办理的审计事项,或与被审计单位及个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涉及审计事项的经办业务,不得在履行职责时接受被审计对象的宴请、礼品。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按内部审计程序开展工作,对内部审计事项予以保密,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行使职权,受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阻挠、打击或报复。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与审计范围

第十三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 对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 对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 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 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售及回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监督和指导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操作、运作不规范等情况时,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 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十六条 审计部每年应当至少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订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四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权限

第十七条 审计部履行职责具有以下权限:

(一) 提请召开与审计有关的工作会议;

(二) 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报送或提供计划、预算、报表和会议纪要等财务会计资料及有关相关资料;

(三) 有权审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合同、协议等有关经营活动的资料,有权现场勘查实物、监督盘点现金、有价证券等重要票据及实物资产;

(四) 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计算机系统、财务会计软件等电子数据或资料;

(五) 在对审计事项进行调查时,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和人员配合提供证明材料;

(六) 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及拒绝提供资料的,有权向执委会提出建议,采取必要措施;

(七) 有权就审计事项提出改进管理、健全内部管理的建议,并检查采纳审计意见,跟进执行情况;

(八) 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公司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行为,有权做出临时制止决定并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九) 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一) 审计计划:审计部根据公司年度计划、公司发展需要和董事会要求,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拟定审计工作计划,报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二) 审计准备:审计项目实施前应了解被审计对象情况,制订审计方案,做好审计前期准备工作。审计准备主要包括:确认审计人员,了解被审计单位情况,收集有关资料,拟订审计方案,向被审计部门发出《审计通知书》,《审计通知书》至少应包括审计项目名称、审计事项、审计目的、审计时间、审计范围、审计人员以及被审计部门应配合提供的具体资料与其他必要的协助。

(三) 审计实施:审计人员根据审计范围和重点,通过查阅相关资料、文件、实物,向被审计部门和人员取得相关文档和证明资料,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对被审计对象采用检查、观察、询问、抽样、计算、分析性复核等方法,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

(四) 内部审计报告:审计实施结束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对审计事项进行分析研究,编制内部审计报告,并就审计发现征求被审计部门的意见后出具内部审计报告。

(五) 审计整改及跟踪:在出具正式内部审计报告后,有关部门针对内部审计报告中提出的改进建议,制定可行的整改措施方案,审计部会重点关注重大审计事项的整改落实情况,并定期进行跟踪监督,直至发现的问题得到了恰当的解决,并将后续审计结果及相关风险评价报告公司董事会。

舞弊类审计无须按上述工作流程实施审计、调查。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 审计部在审计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应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

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 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 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如有);

(五) 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如有);

(六) 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 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监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监事会、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如有)等主体出具的意见(如有)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或者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如有)。第二十三条 如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董事会、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 对工作成绩显著、有突出贡献的审计人员和对揭发检举违反财经纪律、抵制不正之风的有功人员,都应按照公司相关制度给予肯定、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需接受公司监督,对违反公司管理制度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根据情节轻重按照公司相关制度进行处理,如涉嫌违法,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 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 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 玩忽职守,造成审计报告严重失真,给被审计单位造成损失;

(四) 泄露公司商业机密。

第二十六条 对阻扰、破坏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拒绝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及证明材料的,或者提供虚假资料、阻碍检查的;打击报复检举人和审计人员,甚至诬告、陷害他人的,都应对直接责任人视情节轻重按照公司相关制度予以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上海润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4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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